作者beyondthee (inside)
看板Lawyer
标题Re: [新闻] 接见当事人遭拒回他妈的 律师被诉
时间Tue Mar 20 16:36:48 2012
这个判决理由与事实矛盾 我刚刚找到了
台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2787号判决
贰 一 (二) 4 事实证据部分:
证人郑伟豪(即中山分局当日侦查队值日官)在本院审理时,证称:
.....我当下很惊讶,因为被告是执业律师,接受之法律教育程度更
甚於一般民众,竟在公署值班台内,以不雅的言语侮辱执行职务公务员
贰 一 (五) 法院判决理由部分:
...是以,被告既未向证人林逢振、郑伟豪明确表明自身律师身分、
请求接见,在此混乱争执、存在误会之情况下,纵令证人林逢振、
郑伟豪未让被告与犯嫌吴政洋接见,亦难谓证人林逢振、郑伟豪有妨害
「律师与犯嫌接见权利」情形,盖因彼等尚在了解情况当中,
并非明知被告为犯嫌吴政洋辩护人
警察说知道被告是律师
法官却说因为警察不知道被告是律师才阻止他行使接见权
所以被告骂他妈的有罪
问题是...
警察明知道被告是律师阿XD
我想我的逻辑应该没问题吧@@
法官把警察的证言打枪後却判被告败诉????
似乎露出马脚罗
这篇判决目前有问题的地方有
第一 判决违背法令 判决违背刑事诉讼法第34条明文规定与立法意旨
第二 事实证据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
第三 判决违背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
第四 对证据的采纳过度偏向於警察部分的证言
似乎违反自由心证不得违背论理法则之基本原则
另外参照相关新闻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975604.shtml
希望上诉後能得到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回应....
※ 引述《deann (全新的开始)》之铭言:
: 这个案子 判决出来
: 100年度易字第2787号
: 陈○○於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处拘役肆拾日,如
: 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简单翻译 判决理由
: 因为你是律师 所以 你讲 "他妈的" 就是骂人 不能当情绪用语
: "与通俗社会中鄙俗之人以该等秽语为发语词,或「习惯性」谩骂、
: 口头禅之情形有别,无从一概而论。"
: 下次如果我跟法官说 我是一个鄙俗的人 然後 说"他妈的 这判决判得真鸟"
: 不知道会不会也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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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5.169.146
1F:推 deann:好像有点问题 律师 =/= 嫌疑人选任之辩护人 03/20 16:39
2F:→ jungjungjung:法官法不是施行了吗 个案评监 可行? 03/20 16:44
3F:→ jungjungjung:录影都这摸清楚了 台湾是法治国家吗 03/20 16:46
4F:→ jungjungjung:判决确定了後 由律师公会提个案评监 03/20 16:56
5F:推 ChrisBear:法官复制贴上贴错啦.... 03/20 17:50
6F:推 Whilsper:可以上诉解决就上诉解决,动辄个案评监似有点对人不对事 03/20 17:53
7F:→ beyondthee:我记得个案评监似乎也可以针对个案审理有误提出 03/20 18:05
8F:→ Snoopy1111:单纯就这两段句子没办法得到下面的结论吧? 03/20 20:37
9F:→ Snoopy1111:因为警员是在法院中证称他觉得律师口中讲出这话很讶异 03/20 20:37
10F:→ Snoopy1111:并不能排除对骂当时不知道,後来逮捕後才得知的情形 03/20 20:38
11F:→ beyondthee:楼上的经验法则跟案的警察相当.... 03/20 20:39
12F:→ Snoopy1111:因为知道被告是本案辩护人的是AB 被骂的却是路过的CD 03/20 20:40
13F:→ Snoopy1111:看完整个判决,简单讲就是AB警员知道,也说要让他接见 03/20 20:41
14F:→ Snoopy1111:却在那边混~ 然後路过的CD警员不知道详情,就被骂~ 03/20 20:42
15F:→ Snoopy1111:所以法官说一片混乱中,至於实情是否如此,无从得知 03/20 20:42
※ 编辑: beyondthee 来自: 59.125.169.146 (03/21 09:23)
16F:嘘 Happylawyer:2楼 你在说啥? 北律若挺他 可不可以退我月费 03/25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