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chengh (你好)
看板Lawyer
標題Re: [問題] 檢察官引用警詢筆錄作為偵訊筆錄的證據能力?
時間Mon Dec 19 16:37:58 2011
※ 引述《xyz1981 (永遠的反對黨!!)》之銘言:
: 最近遇到一件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 發現到程序有一個瑕疵就是檢察官對於同日警詢筆錄的內容,
: 直接問證人對此有無意見後具結,
: 法院就將此證據當成159-1Ⅱ的傳聞證據而認為有證據能力,
: 因為找不到類似的最高法院的判決,
: 想請問第三審法院對於此種證據的態度是如何?
: 一般會是肯認這種作法嗎?
: 謝謝!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13號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與同條之二關於審判外陳述取得證據能力
之規定,法律固賦予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較高於在檢察事務官或司
法警察機關陳述之評價。惟所謂在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係指針對待證事項直接向檢
察官陳述者而言,倘在檢察官面前之陳述欠缺待證事實之實質內容者,尚不能等同在
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而取得證據能力。......揆之前揭說明,似難僅憑其在檢察官面
前「概括」對警詢筆錄表示沒有意見,而取得證據能力,並執為論罪依據,原判決關
於乙女在審判外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之論斷,自嫌欠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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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推 Lectured:原po羽毛球很強 12/20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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