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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完整資料 聲明稿 一、事實經過 陳鴻琪律師100年1月29日中午12時45分接受毒品嫌犯委任, 到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陪訊,向員警要求接見被告, 承辦警官回稱「這案子車上搜到毒品,沒什麼好接見的」,隨即離去。 陳律師因警官拒絕安排接見,啟動手機攝影(第一段錄影), 數分鐘後出現2至3名員警,以避免串證、分局內無適當接見場所、 等到地檢署再向檢察官要求接見等…理由拒絕。 陳律師再次宣讀法律,並再次以手機攝影(第二段錄影), 爭執過程中,陳律師因不滿脫口說出「他*的,你聽不懂是不是」, 但警官隨即馬上大叫稱 「你侮辱公務員喔,你罵我*你娘,我有聽到喔,錄下來、錄下來、妨害公務辦」 隨即事後聯合指稱陳鴻琪律師辱罵「幹*娘」上手銬逮捕, 之後更要求陳律師刪除錄影息事寧人,要律師刪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二、聲明要旨 (一)煙毒犯也有人權: 任何人在訴訟法上都有最基本被保障的人權,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明文規定,律師有權接見偵查中遭逮捕的被告, 中山分局鄭偉豪警官身為執法人員,應該很清楚法令, 竟拒絕律師接見被告,已違法在先。 (二)員警自導自演栽贓律師: 員警無法說明拒絕律師接見的依據,反而在雙方爭執中, 抓律師的把柄,故意曲解律師的話,硬說律師辱罵員警「*你娘」。 (三)騙取律師刪除有利於己證據: 律師遭逮捕後,員警一度表示只要律師主動刪除錄影檔,同意不追究, 並安排接見,律師當下在員警面前刪除檔案,但員警卻將律師送入拘留室, 員警料想栽贓計畫天衣無縫,想以分局裡模糊不清的警方錄音帶指稱 律師有辱罵「*你娘」,並直接把預想劇本透露給媒體定調, 讓大家先入為主認為是個誇張律師。 律師返家後將刪除的錄影檔求回,才能揭發事情真相。 (四)如果律師的人權都沒有辦法被保障,更何況是一般的小市民。 身為一個警官,如果今天面對懂法律的律師都敢任意栽贓, 那一般不懂法律的市井小民在面對警察的時候,要怎麼來保護自己。 第一段錄影譯文 陳鴻琪與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對話譯文(第一段攝影) 檔名:VIDEO0002 (備註:檔案曾遭刪除後再救回,疑似因為回復程序問題, 故畫面不時會停格,但錄音為連續。) 錄影時間:民國100年1月29日13時許 錄影長度:5分28秒 主要對話者:陳鴻琪(簡稱陳) 員警C(著深色長袖上衣、刑警背心男子,簡稱C) 陳:長官,我現在是他的選任委任律師,委任狀也簽了,也遞了。 那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我要求接見我的被告, 請問你現在同意或不同意,跟我說一下好不好? 你現在不同意,你們所做的筆錄我相信到時候都是違法取證? 你要讓你們的筆錄無效,我想不需要弄成這樣子,好不好? 請那個承辦人下來,這是我的權利,訴訟法也規定了,就這麼簡單。 C:(打電話聯繫承辦人,聲音較小無法辨識) 陳:法律賦予我的權利,你自己翻一下法條,34條第2項,新修正的, 要鬧成這樣嗎,跟你好聲好話講,不給我行使,人還帶回去。 某:這不是他經辦的,他沒有辦法決定。 陳:我現在就是對你阿。 (0分56秒-3分16秒:等候承辦人消息,期間C有接聽電話, 但對話內容與本案無關,爰不製作譯文) (3分17秒) C:(撥打電話)(台)要叫上去還怎樣?不然你來把他帶上去、帶上去、 讓他的律師、看上面那邊有沒有、不然我這邊要怎麼給他有見面談話的地方, 黑啦,沒有啦、男的這一位。(國)律師要先跟他談話嘛, 跟他的委任人,可是現在它有新的那個嘛(台) 我跟你說有叫律師你聽不懂,我就跟你說你就帶上去方便一下、 聽不懂我的意思喔、黑啦。 (錄影結束) 第二段譯文已有,故省略。 附件: 一、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93號判決要旨:被告無罪 其與告訴人吵架中多次夾雜「他媽的」等語,於社會一般通念, 應係生氣時順口而出之習慣性謾罵,難認其有以告訴人為對象加以辱罵之故意。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019號刑事判決要旨:被告無罪 「他媽的」一詞,其用語固有不雅,但依社會一般觀念, 非直接對受話之人直接辱罵,尚不足以減損被侮辱人之聲譽, 縱被告以之對告訴人謾罵,客觀上尚未達於侮辱之程度, 其主觀亦欠缺侮辱之意思,自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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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221.136
1F:推 didadi:其實僅以「他媽的」來說 認定該當侮辱的高院判決也不少 :) 02/02 16:28
2F:→ marmarme:不才小弟搜尋了一下 發覺單純說出「他媽的」這具話 02/02 17:56
3F:→ marmarme:被判有罪的例子並沒有 會被判有罪多半是夾雜其他辱罵文字 02/02 17:58
4F:推 laughgirl:第一段錄音可見陳律師並不是一開口就罵人 警察實在太誇 02/02 18:20
5F:→ laughgirl:張了 02/02 18:20
6F:推 stackton:以那個警察的辦事手法來看,應該已經栽贓過不少人了,所 02/02 20:04
7F:→ stackton:以駕輕就熟,那個警察如果沒有把他從警察的職位拉下來, 02/02 20:05
8F:→ stackton:對這個社會的老百姓實在是一種很大的危險,這種會栽贓的 02/02 20:05
9F:→ stackton:警察就是我們律師最常見冤案的主要起因之一.... 02/02 20:06
10F:→ stackton:嗯,已經栽贓過不少人這句話有點推論過度,把這句話收回 02/02 20:12
11F:推 GunHam:那個警察是警官 曾任派出所所長 02/02 21:14
12F:推 VVax:難怪這麼機靈 反應真快 02/02 21:57
13F:推 goodrink:不用收回那句話 改為即有可能即可 警察這種態度害人不淺 02/02 23:46
14F:推 swatjon:話都說出口了,怎能收回,不過也沒必要特別說明什麼就是了 02/03 01:27
15F:→ swatjon:但承辦人那嘴臉真令人嫌惡.. 02/03 01:29
16F:→ s606051:喔所以律師可以說他馬的? 02/06 10:59
17F:推 marstinlai:為什麼不行? 02/07 12:55
18F:推 balawalking:為什麼不行? 所以有人可以從第一篇一直跳針跳到這? 02/08 19:33
19F:→ balawalking:是搞不清楚「爭點」還是單純來亂? 02/0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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