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mpirex ()
看板Lawyer
標題Re: [問題] 偵查中紀錄
時間Sat Dec 4 13:23:03 2010
小弟不才,剛查了一下,都只查到法務部表示「得」許辯護人札記的函釋,
查無前文推文中板友所指教「應」許辯護人札記的函釋....
如果可以的話是否可請板友提供一下,有字號也好,感謝。
法務部93年6月24日法檢字第0930802241號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貳、強制處分
二十八、(辯護人之在場權))
檢察官對於辯護人有無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於訊問被告時在場,應命書記官於訊問筆錄內記明之。
在不違反
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得許辯護人在場札記訊問要點。檢察官於
訊問完畢後,宜詢問在場之辯護人有無意見,並將其陳述之意見
要旨記明筆錄。 (刑訴法四一、二四五)
法務部83年11月7日(83)法檢字第24163號
關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可否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當場札記偵訊要點」疑義案
主 旨:關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可否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當場札記偵訊要點」疑義乙案,為加強偵查中
辯護人之功能,請依說明一、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
如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得
許辯護人在場札記訊(詢)問要點。但於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
條第二項但書情形時,得限制或禁止其札記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
人之要點。
二 訊問證人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在場時,檢察官得勘酌實際情
形,參考移送機關之意見,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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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41.82
1F:→ Eventis:那只是法務部往下說你讓他在場怎麼怎麼我不會搞你而已:) 12/04 16:57
2F:→ Eventis:至於偵查中到底可以幹嘛,目前多數還停留在學者的法理論述, 12/04 16:58
3F:→ Eventis:不過就那些東西在實質辯護以及擴大律師權在偵查中的範圍, 12/04 16:58
4F:→ Eventis:只是時間問題,差別只在手可以伸多長而已. 12/04 17:00
5F:→ Eventis:而就實際來說筆記與否,當在場權與意見陳述權鑽出來以後,人 12/04 17:01
6F:→ Eventis:可以在場見聞,筆記與否只"神聖不可侵的偵查王國權威"的虛 12/04 17:02
7F:→ Eventis:名而已. 12/04 17:02
8F:→ Eventis:講難聽的就是不敢明目張膽的用245II但來把看著不順眼的律 12/04 17:05
9F:→ Eventis:師從視野中趕出去,所以小鼻子小眼睛地變著法子給人小鞋穿. 12/04 17:05
10F:→ asasadad:所以檢察官應從律師裡選,無幹到死的保障,適用律師倫理 12/04 23:05
11F:→ asasadad:簡單講,相堵會到,不只是重覆賽局,還是交換角色 12/04 23:06
12F:→ bfp339:實質辯護?擴大律師權?如果要爭執我想爭執一件事---- 12/07 20:19
13F:→ bfp339:就是去 爭 律師的閱卷權吧!? 這一塊不知道學者怎麼說@@ 12/07 20:20
14F:→ Eventis:司改會民間版刑訴,不過說真的看了反而覺得這樣律師的砲瓦 12/07 21:45
15F:→ Eventis:會大到讓人皮皮剉的錯覺. 12/07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