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mpirex ()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侦查中纪录
时间Sat Dec 4 13:23:03 2010
小弟不才,刚查了一下,都只查到法务部表示「得」许辩护人札记的函释,
查无前文推文中板友所指教「应」许辩护人札记的函释....
如果可以的话是否可请板友提供一下,有字号也好,感谢。
法务部93年6月24日法检字第0930802241号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贰、强制处分
二十八、(辩护人之在场权))
检察官对於辩护人有无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项前段规定,
於讯问被告时在场,应命书记官於讯问笔录内记明之。
在不违反
侦查不公开之原则下,得许辩护人在场札记讯问要点。检察官於
讯问完毕後,宜询问在场之辩护人有无意见,并将其陈述之意见
要旨记明笔录。 (刑诉法四一、二四五)
法务部83年11月7日(83)法检字第24163号
关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可否於检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讯问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当场札记侦讯要点」疑义案
主 旨:关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可否於检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讯问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当场札记侦讯要点」疑义乙案,为加强侦查中
辩护人之功能,请依说明一、二办理。请查照。
说 明:一 侦查中讯问被告或询问犯罪嫌疑人时,
如不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得
许辩护人在场札记讯(询)问要点。但於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
条第二项但书情形时,得限制或禁止其札记讯问被告或询问犯罪嫌疑
人之要点。
二 讯问证人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在场时,检察官得勘酌实际情
形,参考移送机关之意见,比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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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41.82
1F:→ Eventis:那只是法务部往下说你让他在场怎麽怎麽我不会搞你而已:) 12/04 16:57
2F:→ Eventis:至於侦查中到底可以干嘛,目前多数还停留在学者的法理论述, 12/04 16:58
3F:→ Eventis:不过就那些东西在实质辩护以及扩大律师权在侦查中的范围, 12/04 16:58
4F:→ Eventis:只是时间问题,差别只在手可以伸多长而已. 12/04 17:00
5F:→ Eventis:而就实际来说笔记与否,当在场权与意见陈述权钻出来以後,人 12/04 17:01
6F:→ Eventis:可以在场见闻,笔记与否只"神圣不可侵的侦查王国权威"的虚 12/04 17:02
7F:→ Eventis:名而已. 12/04 17:02
8F:→ Eventis:讲难听的就是不敢明目张胆的用245II但来把看着不顺眼的律 12/04 17:05
9F:→ Eventis:师从视野中赶出去,所以小鼻子小眼睛地变着法子给人小鞋穿. 12/04 17:05
10F:→ asasadad:所以检察官应从律师里选,无干到死的保障,适用律师伦理 12/04 23:05
11F:→ asasadad:简单讲,相堵会到,不只是重覆赛局,还是交换角色 12/04 23:06
12F:→ bfp339:实质辩护?扩大律师权?如果要争执我想争执一件事---- 12/07 20:19
13F:→ bfp339:就是去 争 律师的阅卷权吧!? 这一块不知道学者怎麽说@@ 12/07 20:20
14F:→ Eventis:司改会民间版刑诉,不过说真的看了反而觉得这样律师的炮瓦 12/07 21:45
15F:→ Eventis:会大到让人皮皮剉的错觉. 12/07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