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
看板Lawyer
標題[新聞] 律師公會入會費 國稅局:非屬執行業務費用
時間Thu Jul 30 09:43:28 2009
新聞來源: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7229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律師事務所支付聘僱律師加入公會的「入會費」,屬於員工
個人行為的費用,應由個人負擔,就算費用是由事務所支付,但因不屬於執行業務的
「直接」必要費用,因此不得列報為執行業務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直接必要費
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又依照律師法第7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等規定,律
師執行職務須先向各法院聲請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於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律師公會
之會員。
律師公會的會員,可享有參選理事、監事的資格,並可參加會員大會,以及請求召開臨
時大會之權利,另外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一有應付懲戒的事由,律師
公會在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的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因此,
律
師公會會員的權利及義務係存在於入會律師及公會之間,與律師所屬的事務所業務無涉
,律師所繳的入會費用即屬其個人費用,非屬事務所的直接必要費用。
國稅局指出,查核一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該所申報支付聘僱律師等四人之
公會費新台幣十九萬一千元,經查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不符,因此加
以剔除。
國稅局再次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聘僱律師加入公會的費用,應注意是否為執
行業務的直接必要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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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坷世路 踏遍傷心之地 滄桑歲月 一生不平之事
半紙虛名 誤我五倫橫逆 一劍輕生 弒師弒父傷身
黃泉不容 求死談何容易 舉目茫茫 殘杯冷酒無味
拔劍四顧 斷腸強認嚎泣 兩聲猿啼 驚動客夜難寢
江湖冷落 莫道男兒無淚 滿川紅葉 盡是眼中血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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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5.164.116
1F:推 ggirll:這還有天理嗎 07/30 10:45
2F:推 keepwild:推A妮 07/30 10:50
3F:→ iamyashi:不加入公會就無法於該地執行業務...還不是執行業務費用 07/30 11:14
4F:→ iamyashi:唷..國稅局有唸過書嗎?? 07/30 11:14
5F:推 lukehong:國稅局: 我單手捏石頭都能榨出汁 這個小Case啦 07/30 11:22
6F:推 tataima:反正國稅局的態度就是收入盡量找理由課你稅 然後費用盡量 07/30 11:29
7F:→ tataima:剔除 有本事你去打行政訴訟 只是行政法院的機關文化難以 07/30 11:30
8F:→ tataima:讓人期待他發揮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 07/30 11:31
9F:→ defent:正確阿...行政法院簡直是行政機關打手...判決理由都很怪... 07/30 11:40
10F:→ defent:害我還是得聲請釋憲.... 07/30 11:40
11F:推 pavaro:哪一件要釋憲呀? 07/30 11:50
12F:推 tataima:像這麼明顯國稅局見解錯誤的情況 去打行政訴訟還是會輸 07/30 11:52
13F:推 cyora:要不要大家集結起來請公會去跟國稅局說清楚? 07/30 12:01
14F:推 johochula:我還是照報 來抓我阿 來抓我阿 我就告國稅局輸贏 07/30 12:33
15F:→ johochula:輸贏一下看看 07/30 12:34
16F:推 SoloHomerun:推樓上各位大大,國稅局真是死要錢,= = 07/30 13:47
17F:→ defent:我真的覺得打行政訴訟都是浪費時間,只是要符合釋憲門檻而已 07/30 19:36
18F:推 hyperion:foreign counsel幫推:p 07/31 15:28
19F:→ tort:我還看過行政訴訟判決照抄錯誤的訴願決定內文 有夠無言 07/31 22:24
20F:推 SoloHomerun:不曉得是不是叫法官助理代筆的? 08/01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