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nLin (我脑袋的转速好慢喔)
看板Lawyer
标题[新闻] 律师公会入会费 国税局:非属执行业务费用
时间Thu Jul 30 09:43:28 2009
新闻来源: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72293.00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
律师事务所支付聘雇律师加入公会的「入会费」,属於员工
个人行为的费用,应由个人负担,就算费用是由事务所支付,但因不属於执行业务的
「直接」必要费用,因此不得列报为执行业务费用。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4条规定,非属执行业务直接必要费
用,不得列为执行业务费用。又依照律师法第7条第1项、第11条第1项等规定,律
师执行职务须先向各法院声请登录,并加入律师公会,於缴纳入会费後,成为律师公会
之会员。
律师公会的会员,可享有参选理事、监事的资格,并可参加会员大会,以及请求召开临
时大会之权利,另外应遵守律师伦理规范或律师公会章程,一有应付惩戒的事由,律师
公会在经会员大会或理事、监事联席会议的决议,送请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因此,
律
师公会会员的权利及义务系存在於入会律师及公会之间,与律师所属的事务所业务无涉
,律师所缴的入会费用即属其个人费用,非属事务所的直接必要费用。
国税局指出,查核一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所得时,发现该所申报支付聘雇律师等四人之
公会费新台币十九万一千元,经查与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4条规定不符,因此加
以剔除。
国税局再次呼吁,执行业务者申报聘雇律师加入公会的费用,应注意是否为执
行业务的直接必要费用,以免遭剔除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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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坷世路 踏遍伤心之地 沧桑岁月 一生不平之事
半纸虚名 误我五伦横逆 一剑轻生 弑师弑父伤身
黄泉不容 求死谈何容易 举目茫茫 残杯冷酒无味
拔剑四顾 断肠强认嚎泣 两声猿啼 惊动客夜难寝
江湖冷落 莫道男儿无泪 满川红叶 尽是眼中血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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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5.164.116
1F:推 ggirll:这还有天理吗 07/30 10:45
2F:推 keepwild:推A妮 07/30 10:50
3F:→ iamyashi:不加入公会就无法於该地执行业务...还不是执行业务费用 07/30 11:14
4F:→ iamyashi:唷..国税局有念过书吗?? 07/30 11:14
5F:推 lukehong:国税局: 我单手捏石头都能榨出汁 这个小Case啦 07/30 11:22
6F:推 tataima:反正国税局的态度就是收入尽量找理由课你税 然後费用尽量 07/30 11:29
7F:→ tataima:剔除 有本事你去打行政诉讼 只是行政法院的机关文化难以 07/30 11:30
8F:→ tataima:让人期待他发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07/30 11:31
9F:→ defent:正确阿...行政法院简直是行政机关打手...判决理由都很怪... 07/30 11:40
10F:→ defent:害我还是得声请释宪.... 07/30 11:40
11F:推 pavaro:哪一件要释宪呀? 07/30 11:50
12F:推 tataima:像这麽明显国税局见解错误的情况 去打行政诉讼还是会输 07/30 11:52
13F:推 cyora:要不要大家集结起来请公会去跟国税局说清楚? 07/30 12:01
14F:推 johochula:我还是照报 来抓我阿 来抓我阿 我就告国税局输赢 07/30 12:33
15F:→ johochula:输赢一下看看 07/30 12:34
16F:推 SoloHomerun:推楼上各位大大,国税局真是死要钱,= = 07/30 13:47
17F:→ defent:我真的觉得打行政诉讼都是浪费时间,只是要符合释宪门槛而已 07/30 19:36
18F:推 hyperion:foreign counsel帮推:p 07/31 15:28
19F:→ tort:我还看过行政诉讼判决照抄错误的诉愿决定内文 有够无言 07/31 22:24
20F:推 SoloHomerun:不晓得是不是叫法官助理代笔的? 08/01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