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dadi (林林總總拎拎走)
看板Lawyer
標題Re: [閒聊] 開庭
時間Thu Jul 2 01:14:04 2009
所有被告被訴共同傷害致死
然後所有律師急著跟我抗辯說被告們並無致死的犯意聯絡
你說這能不槓起來嗎
還說這是實務見解 我想這是律師實務吧
※ 引述《johochula (就好笑A啦)》之銘言:
: 法官很ooxx
: 你也奈他不了
: 重點是你的口氣跟態度
: 千萬不要跟法官計較
: 講難聽點就算法官打你 也不能吭聲
: 要是跟法官槓起來
: 你要是黑掉了
: 你律師生涯還有多長 就不用幹了
: 法官書記官檢察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
: 包括閱卷室的...等等都是
: 不過在法律見解上
: 一定要有所堅持
: 到法官評鑑 呼朋引伴都打0分阿XD
: (阿q精神勝利法)
: ※ 引述《iamyashi (yoyo)》之銘言:
: : 我還是一枚小小實習律師,昨天去板院開庭,當事人也有一起去
: : 某法官超兇的在庭上直接羞辱我,還很沒禮貌的禁止我發言
: : 我實在搞不懂,他幹嘛不直接禁止我複代理,
: : 允許我代理又不讓我說話...好變態唷!
: : 不知道各位前輩實習時也有遇到這種詭異的事情嗎?
: : 可否請各位分享經驗供我參考咧?感謝各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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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42.219
1F:推 stackton:哪一行都有怪人,律師也是,法官也是。現在變成律師挑怪 07/02 07:43
2F:→ stackton:法官的案例來幹譙,法官挑怪律師的案例來回擊。都幾歲的 07/02 07:44
3F:→ stackton:人了,大家吵架還跟小孩子一樣。Orz 07/02 07:45
4F:推 peterpark:這是...刑法上的重大發現 XD 07/02 07:53
5F:→ Sunstein:我看不懂這篇跟討論串有何關連?想要發洩威風威風,可以 07/02 08:09
6F:→ Sunstein:自己去弄個法官版來幹個爽。 07/02 08:09
7F:推 johochula:您可能沒看清楚我的原文,就法律見解部分,律師本應不退讓 07/02 08:50
8F:→ johochula:而且妳舉的例子 就是律師應該做的 1樓這不是怪律師好嗎 07/02 08:51
9F:推 epoche:這有啥好槓的?若是可以成立的新見解,叫他論證;論不出來 07/02 09:18
10F:→ epoche:就叫他閉嘴。本來法庭審理除了發現事實外,可能性再低也不 07/02 09:22
11F:→ epoche:能排除新法律原理原則的發現與運用,不然幹嘛要有專業律師 07/02 09:24
12F:→ epoche:與法官? 07/02 09:24
13F:→ devlin:對不起,只憑本文的前兩句話,我不懂邏輯上為什麼是不可能 07/02 09:28
14F:→ devlin:的,可以請哪位版友幫忙解釋一下嗎? 謝謝 07/02 09:28
15F:推 Roawen:客觀推定主觀...多數檢察官或法官還是希望律師從客觀要件 07/02 09:31
16F:→ Roawen:去作推翻主觀要件的論證吧? 僅在那邊抗辯無主觀犯意聯絡 07/02 09:32
17F:→ Roawen:大概也沒辦法影響法官什麼心證.. 07/02 09:32
18F:推 timetrave1er:沒當過律師..但傷害致死的致死不是不用犯意聯絡嗎? 07/02 10:55
19F:→ timetrave1er:只要就致死部份有過失即可 無犯意聯絡的抗辯似乎並無 07/02 10:56
20F:→ timetrave1er:重要性 會不會有點防禦方向上的偏差? 07/02 10:58
21F:推 ingridliu:推timetraveler大大!! XD 07/02 11:54
22F:→ Snoopy1111:無犯意聯絡,所以不是共同正犯,是個別的單獨正犯? 07/02 12:23
23F:→ Snoopy1111:好像真的沒有意義耶.... 07/02 12:24
24F:→ Innnn:這有必要槓起來嗎?我以為法官只要聽審就好 07/02 12:35
25F:推 johochula:這有必要槓起來嗎?我以為法官只要刮律師就好 07/02 12:43
26F:→ zoonead:各行各業都有怪咖吧 07/02 12:50
27F:→ kimkim:對照前面幾篇談的東西 這篇在這個討論串裡實在有點亂入 07/02 13:58
28F:推 Fe1icitas:沒錯 開啟了亂入之門 後面越來越扯了 07/02 14:08
29F:推 Anduril:推timetraveler ingridliu大大!! XD 07/02 16:01
30F:→ ambiguous:懂這種基本問題也沒必要這麼囂張吧.... 07/02 16:10
31F:→ ambiguous:不過是剛好遇到一個爛律師罷了 有必要以偏概全嗎?? 07/02 16:10
32F:→ didadi:呵 致樓上 所以好幾位不懂這種基本問題的諸多推文者怎了? 07/02 16:15
33F:推 tataima:傷害"致死"部份本來就是過失 過失犯無所謂犯意聯絡問題吧 07/02 16:48
34F:推 tataima:某高分院愛打麻將的法官 不知受賄有分違背與不違背職務XD 07/02 16:52
35F:推 Matsui:樓上你搞錯了,「致死」「致重傷」是客觀處罰條件, 07/02 21:43
36F:→ Matsui:不是過失,無法犯意聯絡是因行為人對客觀處罰條件不需有認 07/02 21:44
37F:→ Matsui:識,跟過失沒什麼關係..... 07/02 21:45
38F:→ Matsui:樓上timetraveler見解亦屬誤解 07/02 21:46
39F:推 tataima:傷害致死的"致死"是客觀處罰條件? 你要訓人也先翻翻書吧 07/02 21:52
40F:推 ChandlerBing:他大概以為是聚眾鬥毆吧^^" 07/02 22:05
41F:推 EHS:可能以為在解肇事逃逸吧 07/02 22:06
42F:推 Matsui:SORRY我跟肇逃搞混了,抱歉抱歉 07/02 22:10
43F:推 akikosuwanai:我來耍笨了,剛剛回去翻書,針對"致死"屬於過失這部分, 07/02 23:28
44F:→ akikosuwanai:有少數說認'過失共同正犯'可成立,有犯意聯絡耶?? 07/02 23:30
45F:→ akikosuwanai:不過通說不採.有點難以想像兩個過失犯如何具犯意聯絡 07/02 23:31
46F:推 WangWoody:樓上講的似乎是陳子平老師的見解,書上是不是有例子 07/10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