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dadi (林林总总拎拎走)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闲聊] 开庭
时间Thu Jul 2 01:14:04 2009
所有被告被诉共同伤害致死
然後所有律师急着跟我抗辩说被告们并无致死的犯意联络
你说这能不杠起来吗
还说这是实务见解 我想这是律师实务吧
※ 引述《johochula (就好笑A啦)》之铭言:
: 法官很ooxx
: 你也奈他不了
: 重点是你的口气跟态度
: 千万不要跟法官计较
: 讲难听点就算法官打你 也不能吭声
: 要是跟法官杠起来
: 你要是黑掉了
: 你律师生涯还有多长 就不用干了
: 法官书记官检察官司法事务官检察事务官
: 包括阅卷室的...等等都是
: 不过在法律见解上
: 一定要有所坚持
: 到法官评监 呼朋引伴都打0分阿XD
: (阿q精神胜利法)
: ※ 引述《iamyashi (yoyo)》之铭言:
: : 我还是一枚小小实习律师,昨天去板院开庭,当事人也有一起去
: : 某法官超凶的在庭上直接羞辱我,还很没礼貌的禁止我发言
: : 我实在搞不懂,他干嘛不直接禁止我复代理,
: : 允许我代理又不让我说话...好变态唷!
: : 不知道各位前辈实习时也有遇到这种诡异的事情吗?
: : 可否请各位分享经验供我参考咧?感谢各位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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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6.142.219
1F:推 stackton:哪一行都有怪人,律师也是,法官也是。现在变成律师挑怪 07/02 07:43
2F:→ stackton:法官的案例来干谯,法官挑怪律师的案例来回击。都几岁的 07/02 07:44
3F:→ stackton:人了,大家吵架还跟小孩子一样。Orz 07/02 07:45
4F:推 peterpark:这是...刑法上的重大发现 XD 07/02 07:53
5F:→ Sunstein:我看不懂这篇跟讨论串有何关连?想要发泄威风威风,可以 07/02 08:09
6F:→ Sunstein:自己去弄个法官版来干个爽。 07/02 08:09
7F:推 johochula:您可能没看清楚我的原文,就法律见解部分,律师本应不退让 07/02 08:50
8F:→ johochula:而且你举的例子 就是律师应该做的 1楼这不是怪律师好吗 07/02 08:51
9F:推 epoche:这有啥好杠的?若是可以成立的新见解,叫他论证;论不出来 07/02 09:18
10F:→ epoche:就叫他闭嘴。本来法庭审理除了发现事实外,可能性再低也不 07/02 09:22
11F:→ epoche:能排除新法律原理原则的发现与运用,不然干嘛要有专业律师 07/02 09:24
12F:→ epoche:与法官? 07/02 09:24
13F:→ devlin:对不起,只凭本文的前两句话,我不懂逻辑上为什麽是不可能 07/02 09:28
14F:→ devlin:的,可以请哪位版友帮忙解释一下吗? 谢谢 07/02 09:28
15F:推 Roawen:客观推定主观...多数检察官或法官还是希望律师从客观要件 07/02 09:31
16F:→ Roawen:去作推翻主观要件的论证吧? 仅在那边抗辩无主观犯意联络 07/02 09:32
17F:→ Roawen:大概也没办法影响法官什麽心证.. 07/02 09:32
18F:推 timetrave1er:没当过律师..但伤害致死的致死不是不用犯意联络吗? 07/02 10:55
19F:→ timetrave1er:只要就致死部份有过失即可 无犯意联络的抗辩似乎并无 07/02 10:56
20F:→ timetrave1er:重要性 会不会有点防御方向上的偏差? 07/02 10:58
21F:推 ingridliu:推timetraveler大大!! XD 07/02 11:54
22F:→ Snoopy1111:无犯意联络,所以不是共同正犯,是个别的单独正犯? 07/02 12:23
23F:→ Snoopy1111:好像真的没有意义耶.... 07/02 12:24
24F:→ Innnn:这有必要杠起来吗?我以为法官只要听审就好 07/02 12:35
25F:推 johochula:这有必要杠起来吗?我以为法官只要刮律师就好 07/02 12:43
26F:→ zoonead:各行各业都有怪咖吧 07/02 12:50
27F:→ kimkim:对照前面几篇谈的东西 这篇在这个讨论串里实在有点乱入 07/02 13:58
28F:推 Fe1icitas:没错 开启了乱入之门 後面越来越扯了 07/02 14:08
29F:推 Anduril:推timetraveler ingridliu大大!! XD 07/02 16:01
30F:→ ambiguous:懂这种基本问题也没必要这麽嚣张吧.... 07/02 16:10
31F:→ ambiguous:不过是刚好遇到一个烂律师罢了 有必要以偏概全吗?? 07/02 16:10
32F:→ didadi:呵 致楼上 所以好几位不懂这种基本问题的诸多推文者怎了? 07/02 16:15
33F:推 tataima:伤害"致死"部份本来就是过失 过失犯无所谓犯意联络问题吧 07/02 16:48
34F:推 tataima:某高分院爱打麻将的法官 不知受贿有分违背与不违背职务XD 07/02 16:52
35F:推 Matsui:楼上你搞错了,「致死」「致重伤」是客观处罚条件, 07/02 21:43
36F:→ Matsui:不是过失,无法犯意联络是因行为人对客观处罚条件不需有认 07/02 21:44
37F:→ Matsui:识,跟过失没什麽关系..... 07/02 21:45
38F:→ Matsui:楼上timetraveler见解亦属误解 07/02 21:46
39F:推 tataima:伤害致死的"致死"是客观处罚条件? 你要训人也先翻翻书吧 07/02 21:52
40F:推 ChandlerBing:他大概以为是聚众斗殴吧^^" 07/02 22:05
41F:推 EHS:可能以为在解肇事逃逸吧 07/02 22:06
42F:推 Matsui:SORRY我跟肇逃搞混了,抱歉抱歉 07/02 22:10
43F:推 akikosuwanai:我来耍笨了,刚刚回去翻书,针对"致死"属於过失这部分, 07/02 23:28
44F:→ akikosuwanai:有少数说认'过失共同正犯'可成立,有犯意联络耶?? 07/02 23:30
45F:→ akikosuwanai:不过通说不采.有点难以想像两个过失犯如何具犯意联络 07/02 23:31
46F:推 WangWoody:楼上讲的似乎是陈子平老师的见解,书上是不是有例子 07/10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