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sleyliou (secret)
看板Lawyer
標題[問題] 從前聽過一則笑話
時間Tue Jun 9 13:55:01 2009
忽然想到一個問題
小時候聽到的笑話
犯人:為何判我吸食毒品罪
法官:因為在家中查到你有吸食毒品的工具
犯人:那你也可以判我強姦罪阿! 我也有工具
犯人被釋放了..
如果沒有照到 犯人在吸食的照片 光憑工具可以定罪嗎?
各位律師版 應該蠻多律師
想好奇這則笑話 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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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21.186
1F:推 kimkim:凡是比喻一定會有謬誤 吸食工具大概只能作為犯罪使用 06/09 14:00
2F:→ kimkim:XX工具使用時可不是一定會構成犯罪 06/09 14:01
3F:→ wesleyliou:我是化學相關科系畢業 製造安非他命的工具 06/09 14:18
4F:→ wesleyliou:在一般有機實驗室隨處可見 甚至非常容易合成 06/09 14:19
5F:→ wesleyliou:看到實驗室的錐形瓶 似乎也不能定奪 他有做毒品嫌移 06/09 14:21
6F:推 JackeyChen:就當笑話看吧 這笑話100%不是現況 06/09 14:27
7F:推 lightnsalt:同意一樓,比喻總是會讓問題失焦。 06/09 14:42
8F:推 promote:說到比喻的功力 沒人可以贏過黃榮堅老師! 06/09 15:04
9F:推 pnLin:100%是假的 罪名是「持有」 阿炮抗辯比較像真的 06/09 15:05
10F:→ kimkim:樓上不講我還真不知道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裡有持有吸食毒品 06/09 15:16
11F:→ kimkim:工具罪這種精妙的條文!!! 06/09 15:17
12F:推 yaaaaaa:通常有吸食工具,被告就會被抓去驗尿了。所以證據通常是複 06/09 15:47
13F:→ yaaaaaa:數的,不會只有單獨吸食工具的狀況。 06/09 15:47
14F:噓 icanlovewho:我只感覺這個笑話在嘲笑律師 06/09 17:27
15F:→ zoonead:阿炮抗辯萬歲! 06/09 18:26
16F:→ keyman0208:阿炮抗辯原來是法律人共通的語言?!我以為是老師亂舉例 06/09 22:28
17F:推 JackeyChen:是在嘲笑法官吧 @@a 不過再次說明 這個笑話是根本不可 06/09 23:53
18F:→ JackeyChen:能發生 只能說編笑話的人不是沒實務經驗就是外行人 06/09 23:55
19F:推 mamahow:樓上武斷 06/12 14:05
20F:推 JackeyChen:可能我武斷吧 @@a 但就笑話所設的例子是「施用毒品罪」 06/12 15:08
21F:→ JackeyChen:要去論證施用毒品罪的成立,坦白說所謂的吸食工具根本 06/12 15:09
22F:推 JackeyChen:連所謂「輔助」判斷價值,微乎其微。 06/12 15:13
23F:推 tatato:新法有持有施用毒品器具罪啦... 06/15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