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inton (YCL)
看板Lawyer
標題Re: [新聞]看不懂這一則王永慶遺產繼承新聞!
時間Fri Dec 12 11:01:46 2008
※ 引述《akikosuwanai (韜光養晦的深海珍珠)》之銘言:
: 前輩們好,
: 請問,如果考慮到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
: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 結論是否有所不同?
: 謝謝。
如果將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解釋為「非善意重婚皆屬無效,
且溯及適用」,那問題反而簡單。
反正只有大房的婚姻有效,其他的全部會因為溯及既往而無效。
大家也不用算這麼多了。
至於二、三房的話,那就去聲請遺產酌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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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98.230
1F:推 Roawen:釋字362的受益者會出來幹譙 12/12 12:09
2F:→ colinton:把民法988-1一併溯及會比較方便。 12/12 14:09
3F:推 pageloo:但,即使民法988-1不溯及也沒有差吧? 釋522的適用才會有差 12/12 14:49
4F:→ pageloo: 釋552 12/12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