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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放的火應該自己來收拾一下。林會計師的前提是三位老婆都是「合法配偶」所以 依據: (一)、司法院院字第1985號解釋:「夫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後重婚者,如後婚未經撤銷而 夫已死亡,後妻亦不失為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有繼承其遺產之權,惟其應繼 分,應與前妻各為同條所定配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二)、司法院院解字第3762號解釋:「(四)甲在萬隆重婚,如別無無效原因,則在未撤 銷結婚前,該後妻仍有配偶之身分,惟其應繼分應與前妻各為法律所定配偶應繼分之二分 之一」 (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631號判例:「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依民法第九 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僅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所謂結 婚無效之列,故有妻之人於重婚後死亡時,如後婚未經撤銷,其後妻亦不失為配偶,依民 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有與前妻一同繼承遺產之權,惟其應繼分,應與前妻各為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所定配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本則判例自97年5月23日起已 不再援用) 依據上述判解,三位配偶既然都是合法配偶,所以合享配偶部分之應繼份。上揭判解都是 指前後兩位配偶的情形,所以指出前、後妻的應繼份均為「配偶應繼份的二分之一」,王 董三位合法配偶,依理類推,自均為配偶應繼份的三分之一。 當然這建立在兩個前提: (一)、三件婚姻關係都成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 (二)、第二、三位配偶也都具備「結婚」的形式要件。 第一個時間前提應該沒問題。第二個前提就不易為外人知了。只不過我以臺灣人的習慣推 想應該是舊式臺灣有錢人擁有大某、細夷的情形,細夷的部分大部分都未有迎娶的形式, 可能不符結婚形式要件。所以我在前文推文中才會說比較像孫道存、顏寧的案例。 有理解不對的地方,尚請賜正,不勝感激。也謝謝所有對此一討論串的回應,真的讓我學 到很多。 ※ 引述《kcchen (kc)》之銘言: : 我不知道是不是我對民法親屬、繼承的理解已經落伍,但不知道林會計師所稱「三個老婆 : 都有繼承權但三個人必須合算一份」這樣的法律見解,是根據哪一法條或實務見解,還請 : 熟諳繼承法律的道長指教。謝謝。 : ~~~~~~~~~~~~~~~~~~~~~~~~~~~~~~~~~~~~~~~~~~~~~~~~~~~~~~ :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4/4603876.shtml : 會計師:三房都有繼承權 : 【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台北報導】 2008.11.17 03:53 am : 會計師林敏弘昨(16)日透露,台塑企業創辦人王永慶的遺產,他的三個老婆都有繼承權 : ,但三個人必須合算一份;大房、二房和三房都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分配邏輯未 : 如外界想像中簡單。 : 林敏弘說,在沒有遺囑且不考慮夫妻財產差額請求權的情況下,王永慶的遺產必須分給三 : 個老婆(合算一份)和九個子女,切分為十等份,再由三個老婆平分其十分之一份,每名 : 子女都得到十分之一份,這才是正解。【2008/11/17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 推 didadi:林的正解確實是正解啊 不懂為何推文全罵 11/19 13:44 推 pnLin:請教樓上  但跟直系血親卑親屬 是算人頭均分 怎麼解? 11/19 17:20 → pnLin:怎麼解  三個配偶合算一份?如果是固定1/2合算可理解 但.. 11/19 17:20 → kcchen:可否請didadi道長再明示正解的理由及依據,以解困惑。謝謝 11/19 19:40 → kcchen:法源法律新聞有報導此一爭論: 11/19 20:22 → kcchen: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 11/19 20:22 → kcchen:9&nid=65162.00 11/19 20:23 推 didadi:就是像林會計師說的分法啊 11/21 20:21 → didadi:若非合法配偶 就沒有繼承權 若是合法配偶 就是林會的算法 11/21 20:23 → kcchen:為什麼王董的3個老婆都是「合法配偶」?我一點也看不出來? 11/22 00:41 推 hippotsai:請去看一下 74.6.4 之前的民法 985 和 988 條 11/22 10:38 推 jingl:我想這跟婚姻有效無效有關係 有效婚姻=合法配偶=婚生子女 11/22 15:16 → jingl:我認為林會計師沒有錯 因為修法才會有這種落差 請反方見解 11/22 15:18 → jingl:提出一下理由吧! 11/22 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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