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魯)
看板Lawyer
標題Re: [問題] 被移轉管轄 = v =
時間Fri May 30 15:38:09 2008
有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決議書可以參考一下:
(因為怕對被付懲戒的道長不好意思,姑隱決議案號,
如果原PO需要該決議內容藉以向老闆說明,可以再寫信給我)
該件案情亦為該道長受任為告訴代理人,
在警察局所提出委任狀有律師字樣,
在地檢署偵查庭出庭則未以律師名義受任為告代,
(應該是另出具未載律師名義的委任狀吧?).
詳細案情從略,重點是決議書裡的一段話:
被付懲戒人於XX地方法院檢察署雖未以律師名義受任為告訴代理人,
惟律師是否執行職務,應以社會客觀事實予以認定,
被付懲戒人既具有律師之資格,
且在檢察署執行當事人委託處理之相關法律事務,
實無異於未登錄法院執行律師業務,
初不因其係以普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訴訟而受影響,
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查中雖係以普通代理人名義代理訴訟,
亦難謂無牴觸前述律師法相關規定.
所以重點應該是"應以社會客觀事實予以認定",
覆審結果當然就維持原懲戒決議.
在下也曾經聽過很多前輩告知"不以律師名義代理",
"不以律師名義發函"等變通方式,
甚至以前上課時也曾經聽老師說過,他在當律師的時候,
針對在未登錄地區執行業務之情況,
是以"某某某(律師章)"的方式,達成規避規定又彰顯自己律師身分的目的.
但是以這個決議書來看,這些做法目前都有可能會被懲戒.
敬供各位道長參酌~
※ 引述《skysirius (加油)》之銘言:
: 遇到問題要來跟各位道長請教 = v =
: 之前在幫某個刑事案件當告訴代理,一直都處理得很順暢
: 沒想到今天收到一個檢方以犯罪地不明,於是移轉到被告住所地的移轉管轄的函件
: 把案子給扔到我沒登錄的中部地區
: 又因告訴代理非委託律師為必要,所以我的老闆叫我就用普通代理而非律師的身份去開庭
: 然後當庭跟檢察官解釋一下沒預料會被移轉管轄(他說好幾年前他有這樣處理過沒問題)
: 不過我記得之前在上公會的課,似乎看過類似的案例,最後被公會給懲戒了
: (有點記憶模糊,回家再詳細找找)
: 不知道各位道長遇到這種狀況怎麼處理呢?
: 可否給個建議,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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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8.162.154
1F:推 skysirius:我當時看到的應該就是這份記錄 =V= 05/31 00:09
2F:→ skysirius:感謝各位道長積極分享 05/31 00:09
3F:推 VVax:今年送的那本「律師懲戒案例選輯」裡有這個案例喔 完全一樣! 06/11 21:20
4F:推 VVax: 07/07 20:08
5F:推 VVax:╭──────────────ψFC 07/0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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