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inton (YCL)
看板Lawyer
標題Re: [問題] 有這條規定嗎?
時間Tue Feb 26 15:30:39 2008
學說爭執人言人殊,於此姑且不論。
單就本案而言,如證人確屬不能傳喚,依刑事訴訟法第163之2條之規定,
法院自得以裁定駁回辯護人及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請求即可。
惟本案法官竟不行使其法定權利,反而要求被告捨棄傳喚證人之請求,
恐有怠惰卸責之嫌。
抑有進者,閤下無視本案係法官怠於行使職權,致使訴訟程序無法順利進行之事實,
反倒指稱「法院沒有強逼你捨棄證據,是你執著於該項不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云云,
閣下一味要求被告需放棄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以盡閣下所謂之「訴訟上協力義務」
,而對法官怠惰不為裁定之行為視而不見,顛倒是非,更屬本末倒置,
閣下將訴訟順利進行視為無限上綱,全然忽視被告訴訟上權力之保障,逼迫被告
進行無意義之捨棄傳喚,猶若強逼被告自行認罪,此與封建時代強行逼迫被告認罪畫押
何殊?!閣下視法院順利結案為先,置被告權益不顧,草菅人命,莫此為甚!
※ 編輯: colinton 來自: 218.175.51.171 (02/26 23:22)
1F:推 liseeker:司法官的結案壓力多大您又知道? 02/27 09:13
2F:→ liseeker:DIDADI是司法官 自然是以能順利結案為優先 無可厚非.. 02/27 09:14
3F:→ colinton:法院可以用駁回被告聲請調查證據的方式來處理 02/27 10:03
4F:→ colinton:自然可以順利結案,怎麼會自己能作的事不作而強迫被告? 02/27 10:04
5F:→ Gorbachov:司法官結案的壓力可以大過憲法上對於人權的保障嗎? 02/27 10:22
6F:推 didadi:諸位所謂結案壓力的推定會不會太快了,我一天寫一件沒差啊 02/27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