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dadi (咻的一聲)
看板Lawyer
標題Re: [問題] 有這條規定嗎?
時間Sun Feb 24 06:41:28 2008
※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務所)》之銘言:
: 感謝大大的賜教拉,原本覺得沒必要回的,
: 不過既然板上有幸有不少司法官及準司法官參與討論,
: 有一些事還是澄清討論一下比較好,免得誤會越來越深。
: 有沒有做功課不是在網路上打打字就看得出來,這點我想不要太快下評論,
: 對一個認真看待自己工作的人來說,聽起來很刺耳。
: 當然你想寫什麼都可以。你可以指明是我,
: 這樣正好稱老闆的意「以後這種鳥事都派下面的去送死就好了,
: 有事也不會算倒我頭上」。
: 你也可以寫老闆,或許會影響到老闆的名聲,
: 但我偷偷告訴你,這影響小到遠超過你的想像,
: 而且,像這種在泥巴堆打滾的人是不怕多沾一點灰的,
: 更何況,假設這判決書的法官本身就是眾所皆知有問題的,
: 這樣的指摘恐怕難昭公信,反而會為自己招來反效果。
: 且我還是想問,寫這個有什麼意義?
: 他是很愛嚇人,不過似乎嚇不了人。
: 因為就那麼剛好,我第一次開這法官的庭就被他亂酸一通,
: 開完庭剛好遇到同學就馬上轉述給同學聽,
: 同學跟我說「他上次也是酸我一樣的話拉」,……,
: 下次要罵人之前還是先換換台詞吧,每次都罵一樣的話,誰會重視你的罵詞呢?
: 協力義務要協力什麼我不太懂,似乎是要當事人促進訴訟使法院能盡快結案?
: 這樣好像有點詭異,要一個屢屢被判有罪的被告協力進行刑事訴訟?
: 好像要被告自己開著有罪判決的高速列車,還要用最快的速度載著法官完成有罪判決?
: 感覺上好像怪怪的。
其他部分不予回應,僅為仁智有別,避免流於無意義各抒己見的爭執
而刑事訴訟上協力義務倒必須加以析明,以正視聽
有點感慨的是,邱聯恭老師許多著作內容,早已講得非常明白,恕不查考
正面立論請參看上揭書籍,下僅加以反面論駁你的想法
照你的邏輯,刑事被告可能獲致有罪判決的情形
相同於民事被告可能獲致敗訴判決的情形
身為受原告主張權利的被告,為了避免訴訟上不利益,只要擺爛就好?
那麼,民事除了消極確認訴訟,因由被告主張權利,方須責負協力義務?
甚而,於消極確認訴訟中,反過來是原告可以擺爛不予協力嗎?
打到這裡,你想法中有一個關鍵混淆點,至為灼然
我將刑事「不自證己罪原則」類比於民事「利己事實舉證責任原則」進行說明
無須證明自己清白、無須舉證抗辯的被告
不用先行為訴訟主張,不表示即無訴訟上協力義務
跳脫太快劃上等號,邏輯上便產生推理謬誤,忽略諸多規範所架構之體系
不求一方當事人盡舉證責任,意同於免其訴訟上協力義務?
至一方當事人須舉反證求取有利判決時,其方驀然產生訴訟上協力義務?
訴訟上協力義務不是為了加速法院結案存在,這是源自憲法及訴訟法意旨
撇開司法資源有限性此一個案當事人感覺無關痛癢之大哉本命
訴訟上協力義務即對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利益結果?
不利益結果,係由於其盡訴訟上協力義務所致?
倘其擺爛不盡訴訟上協力義務,即可規避不利益結果?
刑事被告得保持沈默,得為不實之陳述,不受偽證罪處罰
這是著眼於人性,某程度得想為法律規範不可期待性
但難以據此推論任何可能不利益於刑事被告之訴訟上需求,均具不可期待性而得脫免
否則不會有拘提被告之規範設計
進之,依你的想法,證據能力之有無,將可率由被告依是否有利於己為由濫行採駁?
何以獨厚你案件中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取得之證據捨棄標準?
法院沒有強逼你捨棄證據,是你執著於該項不具證據能力之證據
: 證人屢傳不到,法官又不肯自己判決,反過來逼我們捨棄證人?
: 說實話,站在「與法院維持良好關係」的立場,律師們絕對是很樂意配合庭上結案的,
: 但是,被告怎麼可能願意阿,
: 抓去關的是他,又不是我們這些在黃線後看熱鬧的鄉民,
: 怎麼能逼他放棄咧,這很奇怪吧。
: ps.後來這個受命法官收斂多了,開庭指揮權終於回到審判長身上了,
: 還好座位有區分,不然我真不知誰是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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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0.9.178
1F:推 qoomii:有道理,真希望妳對LAW板6205篇的見解作出同樣篇幅的說明, 02/24 13:15
2F:→ qoomii:6228那一篇我真的才疏學淺不太懂 02/24 13:18
3F:→ didadi:約年底時會有篇文章刊登,到時候直接查閱期刊好嗎 02/24 14:56
4F:→ qoomii:拭目以待 02/24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