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dadi (咻的一声)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有这条规定吗?
时间Sun Feb 24 06:41:28 2008
※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务所)》之铭言:
: 感谢大大的赐教拉,原本觉得没必要回的,
: 不过既然板上有幸有不少司法官及准司法官参与讨论,
: 有一些事还是澄清讨论一下比较好,免得误会越来越深。
: 有没有做功课不是在网路上打打字就看得出来,这点我想不要太快下评论,
: 对一个认真看待自己工作的人来说,听起来很刺耳。
: 当然你想写什麽都可以。你可以指明是我,
: 这样正好称老板的意「以後这种鸟事都派下面的去送死就好了,
: 有事也不会算倒我头上」。
: 你也可以写老板,或许会影响到老板的名声,
: 但我偷偷告诉你,这影响小到远超过你的想像,
: 而且,像这种在泥巴堆打滚的人是不怕多沾一点灰的,
: 更何况,假设这判决书的法官本身就是众所皆知有问题的,
: 这样的指摘恐怕难昭公信,反而会为自己招来反效果。
: 且我还是想问,写这个有什麽意义?
: 他是很爱吓人,不过似乎吓不了人。
: 因为就那麽刚好,我第一次开这法官的庭就被他乱酸一通,
: 开完庭刚好遇到同学就马上转述给同学听,
: 同学跟我说「他上次也是酸我一样的话拉」,……,
: 下次要骂人之前还是先换换台词吧,每次都骂一样的话,谁会重视你的骂词呢?
: 协力义务要协力什麽我不太懂,似乎是要当事人促进诉讼使法院能尽快结案?
: 这样好像有点诡异,要一个屡屡被判有罪的被告协力进行刑事诉讼?
: 好像要被告自己开着有罪判决的高速列车,还要用最快的速度载着法官完成有罪判决?
: 感觉上好像怪怪的。
其他部分不予回应,仅为仁智有别,避免流於无意义各抒己见的争执
而刑事诉讼上协力义务倒必须加以析明,以正视听
有点感慨的是,邱联恭老师许多着作内容,早已讲得非常明白,恕不查考
正面立论请参看上揭书籍,下仅加以反面论驳你的想法
照你的逻辑,刑事被告可能获致有罪判决的情形
相同於民事被告可能获致败诉判决的情形
身为受原告主张权利的被告,为了避免诉讼上不利益,只要摆烂就好?
那麽,民事除了消极确认诉讼,因由被告主张权利,方须责负协力义务?
甚而,於消极确认诉讼中,反过来是原告可以摆烂不予协力吗?
打到这里,你想法中有一个关键混淆点,至为灼然
我将刑事「不自证己罪原则」类比於民事「利己事实举证责任原则」进行说明
无须证明自己清白、无须举证抗辩的被告
不用先行为诉讼主张,不表示即无诉讼上协力义务
跳脱太快划上等号,逻辑上便产生推理谬误,忽略诸多规范所架构之体系
不求一方当事人尽举证责任,意同於免其诉讼上协力义务?
至一方当事人须举反证求取有利判决时,其方蓦然产生诉讼上协力义务?
诉讼上协力义务不是为了加速法院结案存在,这是源自宪法及诉讼法意旨
撇开司法资源有限性此一个案当事人感觉无关痛痒之大哉本命
诉讼上协力义务即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利益结果?
不利益结果,系由於其尽诉讼上协力义务所致?
倘其摆烂不尽诉讼上协力义务,即可规避不利益结果?
刑事被告得保持沈默,得为不实之陈述,不受伪证罪处罚
这是着眼於人性,某程度得想为法律规范不可期待性
但难以据此推论任何可能不利益於刑事被告之诉讼上需求,均具不可期待性而得脱免
否则不会有拘提被告之规范设计
进之,依你的想法,证据能力之有无,将可率由被告依是否有利於己为由滥行采驳?
何以独厚你案件中尽调查之能事仍无法取得之证据舍弃标准?
法院没有强逼你舍弃证据,是你执着於该项不具证据能力之证据
: 证人屡传不到,法官又不肯自己判决,反过来逼我们舍弃证人?
: 说实话,站在「与法院维持良好关系」的立场,律师们绝对是很乐意配合庭上结案的,
: 但是,被告怎麽可能愿意阿,
: 抓去关的是他,又不是我们这些在黄线後看热闹的乡民,
: 怎麽能逼他放弃咧,这很奇怪吧。
: ps.後来这个受命法官收敛多了,开庭指挥权终於回到审判长身上了,
: 还好座位有区分,不然我真不知谁是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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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qoomii:有道理,真希望你对LAW板6205篇的见解作出同样篇幅的说明, 02/24 13:15
2F:→ qoomii:6228那一篇我真的才疏学浅不太懂 02/24 13:18
3F:→ didadi:约年底时会有篇文章刊登,到时候直接查阅期刊好吗 02/24 14:56
4F:→ qoomii:拭目以待 02/24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