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yperion (吃經濟學家的恐龍)
看板Lawyer
標題Re: [閒聊] 請假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啊...
時間Tue Feb 19 05:12:15 2008
※ 引述《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之銘言:
: ※ 引述《hyperion (吃經濟學家的恐龍)》之銘言:
: : 和解與否的決定權,應該在當事人,而不是在委任律師身上吧?
: : 至少在上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的時候,課本上都是這
: : 樣說的。(啊?台灣不考也不教喔?)律師可以建議,但無權替
: : 當事人作主。
: : 萬一律師屈服於法官的壓力,自作主張決定和解,事後被當事人
: : 告 malpractice 的話,不知道律師可否拿出法官的指令當擋箭牌?
: hyperion大,這邊要吐嘈你一下,
: 民事訴訟法70條規定受特別委任的代理人是可以代為和解的,
: 這倒和台灣有教什麼或沒教什麼關係不大。
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
、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
任不得為之。
這是民訴第70條的原文。那麼可否請教一下各位道長,台灣實務上,當
事人與委任律師之間簽訂委任狀的時候,委任狀內是否通常會授權委任
律師得就第70條內「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事宜作出決策?
這個標題的原po是說「最好和解是我說了算啦」,顯然他沒有得到可以
代表當事人決定是否和解的「特別委任」。當然實情如何要問原po。
[de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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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s truly,
Chiaheng Seetoo
Attorney at Law (California)
Juris Doctor, Class of 2007
College of La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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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9.107.108.138
1F:推 Matsui:實務上為免勞費,我看過的所有委任狀都有特別委任 02/19 08:34
2F:推 Homeyu:我事務所的委任狀也都有特別代理權,但複委任例外:P 02/19 08:56
3F:→ Innnn:敝事務所不然,部分當事人會拒絕授與特別委任 02/19 09:11
4F:→ Innnn:當事人給你特別委任是一回事,可不可以未經當事人同意和解 02/19 09:12
5F:→ Innnn:又是另一回事,建議這位老大看清楚文章後再回文,我文中有寫 02/19 09:13
6F:推 VVax:為了行事便宜都會勾特別委任拉 但是沒有再三確認沒人敢貿然 02/19 12:19
7F:推 VVax:代當事人和解拉 被當事人告比較快咧 02/19 12:20
8F:推 ikehunting:當然有受委任和後續和當事人交代是兩個層面 02/19 14:24
9F:→ ikehunting:這也是我上一篇文章用意 卓參 02/19 14:24
10F:→ hyperion:再謝謝大家的指教 02/20 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