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yperion (吃经济学家的恐龙)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闲聊] 请假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啊...
时间Tue Feb 19 05:12:15 2008
※ 引述《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之铭言:
: ※ 引述《hyperion (吃经济学家的恐龙)》之铭言:
: : 和解与否的决定权,应该在当事人,而不是在委任律师身上吧?
: : 至少在上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的时候,课本上都是这
: : 样说的。(啊?台湾不考也不教喔?)律师可以建议,但无权替
: : 当事人作主。
: : 万一律师屈服於法官的压力,自作主张决定和解,事後被当事人
: : 告 malpractice 的话,不知道律师可否拿出法官的指令当挡箭牌?
: hyperion大,这边要吐嘈你一下,
: 民事诉讼法70条规定受特别委任的代理人是可以代为和解的,
: 这倒和台湾有教什麽或没教什麽关系不大。
第70条(诉讼代理人之权限)
诉讼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为一切诉讼行为之权。但舍弃、认诺
、撤回、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再审之诉及选任代理人,非受特别委
任不得为之。
这是民诉第70条的原文。那麽可否请教一下各位道长,台湾实务上,当
事人与委任律师之间签订委任状的时候,委任状内是否通常会授权委任
律师得就第70条内「舍弃、认诺、撤回、和解....」等事宜作出决策?
这个标题的原po是说「最好和解是我说了算啦」,显然他没有得到可以
代表当事人决定是否和解的「特别委任」。当然实情如何要问原po。
[de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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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s truly,
Chiaheng Seetoo
Attorney at Law (California)
Juris Doctor, Class of 2007
College of La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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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9.107.108.138
1F:推 Matsui:实务上为免劳费,我看过的所有委任状都有特别委任 02/19 08:34
2F:推 Homeyu:我事务所的委任状也都有特别代理权,但复委任例外:P 02/19 08:56
3F:→ Innnn:敝事务所不然,部分当事人会拒绝授与特别委任 02/19 09:11
4F:→ Innnn:当事人给你特别委任是一回事,可不可以未经当事人同意和解 02/19 09:12
5F:→ Innnn:又是另一回事,建议这位老大看清楚文章後再回文,我文中有写 02/19 09:13
6F:推 VVax:为了行事便宜都会勾特别委任拉 但是没有再三确认没人敢贸然 02/19 12:19
7F:推 VVax:代当事人和解拉 被当事人告比较快咧 02/19 12:20
8F:推 ikehunting:当然有受委任和後续和当事人交代是两个层面 02/19 14:24
9F:→ ikehunting:这也是我上一篇文章用意 卓参 02/19 14:24
10F:→ hyperion:再谢谢大家的指教 02/20 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