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oyrc (IBT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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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律師在場 打開偵訊密室
時間Tue Feb 5 12:00:06 2008
律師在場 打開偵訊密室
【聯合報╱林裕順/警察大學刑事系副教授(桃縣龜山)】
最近警政署選定全國十五個縣市警察分局,配合法律服務基金會開始
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服務」。本項制度現行法雖未明
訂,但歷經審、檢、警、辯多次磋商終將上路,運作良窳實關我國司
法公信,理應多加關注。
未來犯罪嫌疑人遭偵查機關拘捕、聲押,原則上會有「隨時待命」的
義務律師免費到場陪訊,不因貧窮、弱勢等有差別,以全面提升檢警
偵訊及羈押審訊之透明、客觀、公信。
偵訊過程若管控或監督機制鬆散,由於「封閉」、「密室」的風土與
體質,容易發生弊端與不法,古今中外皆然。例如,日本司法實務上
,歷來案件既經檢察官起訴,被告判決有罪幾近百分百,辦案公信普
受人民信賴。可是,去年該國卻接連發生偵訊不法,導致判決無罪或
誤判冤獄之案例,震驚社會。
其中,鹿兒島縣議員選舉違反選罷法的案件,更因司法人員對於十二
名被告長時間偵訊,並使用汙辱性的訊問手法,而反遭起訴求刑。因
此,日本警察廳為重建辦案信譽與人民信任,緊急召集學者專家會商
研議,而於今年元月新設內控部門落實監督,擬訂具體辦法加強人員
教育、訓練與獎懲措施,並且明確界定偵訊過程的「禁忌」行為。
相關規範,包括:偵訊中不得接觸犯罪嫌疑人身體,無論是直接、間
接方式概不允許使用強制,不得要求維持特定姿勢、動作,不能有威
脅、騷擾行為,不得約定、承諾利益或通融方便,以及危害尊嚴之言
行舉止等等。日本改革偵訊陋習之作法,亦可作為檢測我國司法人權
的指標。
先前我國偵查實務運作上,檢警機關總懷疑律師「接見」,會勾串犯
人、湮滅罪證。相對地,辯方律師則質疑偵查機關留置偵訊,會有刑
求逼供、歪曲供詞。但是,如同檢警機關經常強調「偵查不公開」,
並不意味相關偵訊蒐證不可告人,故應善意解讀律師「接見」,亦非
心懷邪念。
否則,本項「律師在場」,恐未降低審判「被告總會翻供」的司法耗
費,而徒增檢警、辯護衝突導火線,治絲益棼不可不慎。
【2008/02/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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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僅為了得到一時心理上.情緒上的平衡,
而踐踏自己的尊嚴,
換來的,卻是誓言承諾的破除.人生願景的讓步,
我相信,你將會為此懊悔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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