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3su (請讓我中樂透)
看板LawsuitSug
標題Re: [諮詢] 網路妨害名譽之管轄
時間Fri Jun 5 07:27:43 2015
刑事訴訟以案發地為管轄
民事訴訟則以被告居住戶籍地為管轄
所以是兩種不一樣的管轄權
您依舊可以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建議您不要因為有人按讚及附和就連同告訴
因為這不但很耗費時間,重點是很浪費司法資源
您可以想像檢察官得一一發函請求調閱IP嗎??
而這一來一往的時間,說真的要浪費多少資源以及人力
一旦訴訟,被告當然會知道告訴人資料
因為偵查庭上,檢察官第一個問題就是訊問雙方真實資料
再來就是處分書上也會載明個人資料
如果到時候對方真的找麻煩,可以報警或是打電話跟承辦書記官告知
"有病"一詞,是否涉及公然侮辱會由檢察官判定
另外,有無涉及誹謗問題也會由檢察官認定
因為若對方身心及精神都屬正常,而是觀念與您不相同,"有病"就等同莫須有毀謗字眼
當然這些都要由檢察官偵訊後、視案件資料內容而作出處分
至於刪除留言,不代表當下沒有人進行備份
只要在"PO出不雅字眼當下",有他人看見即有構成妨害名譽以及公然侮辱問題
檢察官不需問您為何刪除,而是只針對您PO出時,文字是否公開可見性為偵查要件
另外,既然管理員都已經出面警告制止,我倒是希望您以和為貴
而若您一次要提告多位,坦白說,您這訴訟會拖很久
光是傳換幾位被告,您就得出庭。再傳喚其他位被告,您又得出庭
(因為有時候被告可能會請假,或是檢察官會個別傳喚)
而有個關鍵性,就是如果這些被告是分布於其他縣市,您或許得跑好幾趟別縣市的地檢
放寬心些,有時候退一步想會好很多很多
尤其是管理員都出面幫您警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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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143.15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suitSug/M.1433460465.A.1B6.html
※ 編輯: v3su (36.232.143.154), 06/05/2015 07:28:51
1F:推 LLsolo: 重點是在 臉書並不會配合台灣偵辦這類型案件 06/05 09:45
2F:→ LLsolo: 臉書只會配合重大刑事案件偵辦 在使用者條款裡頭就有寫了 06/05 09:45
3F:→ v3su: 推 LLsolo 站長見解!!! 06/05 12:13
4F:推 chinaeatshit: 別忘了有委員就告了臉書使用者 條款是一回事 告的人 06/06 01:11
5F:→ chinaeatshit: 是誰也許又是另一回事了 06/06 01:11
如果當初您有仔細看新聞報導,應該可以得知,被提告的那些學生是可見性
也就是就讀哪間學校,以及參與了哪些授課
FB的確無法給予台灣司法調查任何註冊資料,
需由台灣FB官方收到檢調單位或是法院公文後,再發函給美國總公司
這在去年新聞就已經報導過,也就是如果因FB訴訟,
需耗費較長的時間才可以拿到完整資料
您可以參考一下FB的註冊條款,
裡面真的有註明若因司法相關,台灣這邊還需函文給美國總公司
6F:推 nanagaku: 謝謝各位版大回覆,臉書不幫忙查這我知道 06/06 03:06
您如果要走訴訟,是您的權益,但是請千萬不要在這邊公開當事人的ID
在此先警告一次,若再看見您於此版公開他人PTT ID或是影射,將處分水桶六個月
7F:推 nanagaku: 很抱歉不知有這項規定 06/06 17:20
版規2已經有明定,下次請勿再犯 :))
如果最後還是堅持要提訴訟,當然盡量別讓對方知道您手上所有的資訊,有利訴訟
加油哦 :))
8F:→ Lailungsheng: 公開的話.對大大也不太好.既然要走法院訴訟.就不建 06/06 18:09
9F:→ Lailungsheng: 議多生枝節. 06/06 18:09
謝謝您幫忙解釋,推您的見解及想法 :))
※ 編輯: v3su (36.232.143.154), 06/06/2015 19:13:49
10F:推 nanagaku: 了解了,感謝各位:) 06/10 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