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3su (請讓我中樂透)
看板LawsuitSug
標題Re: [諮詢] 檢察官沒有同意移轉管轄還要再次提出嗎?
時間Mon May 18 18:01:49 2015
※ 引述《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之銘言:
: ※ 引述《olctw (k.olc.tw)》之銘言:
: : 案件: http://goo.gl/L05uT6
: : 簡單的說,我製作了一個網站(台南),北投一個里長候選人認為妨礙了他的名譽
: : 103/12/16 已經前往檢查署說明,當下檢察官表示應該已經沒有必要移轉,隨後也收到下
: : 面這樣的函
: : "台端業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至本署就本案詳為說明,故台端所聲請移轉管轄,應
: : 認已無必要。"
: : 不過後來又收到 104/4/10 的傳票,檢察官表示我舉的判例跟本案有些出入(葉林傳告
: : Google的案子),所以沒辦法給予不起訴,而當我再次問起移轉管轄的部份,他則是含糊
: : 的說案子他也有管轄權,無法移轉(不過這是網路案件)
: : 在 4/10 檢察官的勸導下雙方有簽署了調解的申請,但我還有機會把案件移轉到台南嗎?
: : 這個案件畢竟對我而言都影響了上班時間與舟車往返。
: : 想問問還可以再次提出移轉管轄的申請嗎?畢竟調查程序看起來已經到一個段落了。
: 其實網路上的犯罪事件,在管轄權的判斷上,講難聽點是一團亂,根本就是各說各話。
網路犯罪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管轄權
的確該由被告人,所觸法時當作案發管轄權
例如現實生活裡,我住在宜蘭,去基隆玩時無故被毆打
管轄權就是在基隆法院沒錯
但是網路犯罪則是,我今天是在我的學生宿舍(我住桃園學生宿舍)上網發表不實言論
那麼管轄權就是桃園法院
其實就是跟上述所提的基隆管轄權是一樣的
: 本來照規定,犯罪發生地、被告戶籍所在地都有管轄權,
: 但是網路的特性導致原告可以聲稱他在他家網路上看到被告犯罪,
: 然後聲稱犯罪地是『原告居住地』....
: 我就拿我自己跟ptt上某Mxx這人X的例子來談,
: 該Mxx戶籍桃園,人住高雄,我在新竹。
: 他幾次於網路上涉及加重誹謗,我在新竹發現他的犯罪對他提告,
: 照理說該在哪裡偵辦?新竹。
: 但是每一次新竹地檢署都故意扔到高雄,然後高雄還受理。
: 理由?高雄地檢說被告住這....(注意,被告戶籍不在高雄)
: 他被我告後心有不甘,反過來基於誣告之故意對我提加重誹謗,
: 然後聲稱他在高雄的網路發現的。
: 照高雄地檢署的邏輯,案子是不是應該要交給我所在的新竹地檢署?
: 不是,高雄地檢署興高采烈的搶去辦了。
: 理由?高雄地檢說犯罪發生地是這!
高雄說的沒錯,為何?
因為依照原本的管轄權是在高雄地檢,所以誣告問題的確該由該分檢負責
除非這位被告所回告的是"您妨害他名譽",
您就可以依照您是在新竹發現他的犯罪事實,聲請移轉管轄回新竹
(其實這個應該不用您聲請,高雄地檢就直接幫您移轉)
(為何,因為妨害名譽都會有所謂的附帶民事賠償((幾乎)),
所以會以您居住地為管轄)
: 簡單的講,就是高雄地檢署故意要整我就是了,我告人X Mxx的案子,他們要辦,
: 我被人X Mxx誣告的案子,他們也要辦!
: 搶著辦案是有業績是嗎?!
每間地檢所承辦的業務之多,我想您或許真的誤會他們了
高雄、台中、台北、基隆、新竹、桃園的案件,是很可怕的多
我之前在台中法院時,我每天所幫忙看的遞交訴訟狀本,我不騙您,數百份
(不包含還有其他司法人員以及替代役人員、志工看的數量哦)
所以沒有一位司法官喜歡堆積案件,尤其每天都有上百件以上的案件需做出處分及判決
我記得之前有個書記官討論串,正常來說,一位司法官的案件上千件是"很少的"
有位書記官就說,他的檢察官每天就上百件(他台北),其他書記官也說他們的也是
: 去跟他們反應管轄權,高雄地檢署就推給高檢署說是他們的主意,
: 然後就不甩你了。
: 根據我的經驗啊,你去跟檢察官抗議這些事情,幾乎是白受氣而已,
: 他會理你已經算你好運,不甩你是司空見慣!
管轄權實在是有硬性規定,這真的沒辦法
所以別想太多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142.161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suitSug/M.1431943312.A.9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