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suitSugID (網路訴訟諮詢板匿名帳號)
看板LawsuitSug
標題[諮詢] 個資被公開的權限範圍
時間Sat Apr 4 18:43:26 2015
是這樣的,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我在網路上公開自己的個資,是因為學術研究不得已
而於研究一段時間之後,嘗試將公開的資訊下架
以減少長期曝光本名與匿名帳號的連結性
而事後有人將我的個資重新公布在網路上面
我是否有權利阻止對方擴散宣傳我的資訊呢?
對方認為一開始是我主動公開資訊在網路上,
因此我沒有任何權力影響他的發言權
但ptt是一個匿名性的空間,
我在想在這樣的環境下,是不是就算要公布任何個人資訊,
應該都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或事前告知呢?
如果當事人事後甚至請求將真名及相關資訊刪除,是否有這個權利呢?
而且,即便公開在網路上的資訊,都是我個人自願公布
但不代表我同意他人使用甚至有宣揚疑慮的舉動
對方甚至在信件中透漏出言語威脅
告知我若是不滿意,他可以將資訊單獨公開數次
我不是很懂個資法
不知道這到底算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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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曰:徵求簽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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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3su: 記得之前評論節目就有探討過這個問題,但可惜的是以前因為無 04/04 20:19
2F:→ v3su: 個資法,所以最後結論是曾經在公開的網站個人資訊得一一關閉 04/04 20:20
3F:→ v3su: 及刪除。畢竟當出是他人可以隨意在網站取得的資訊,不違法 04/04 20:21
4F:→ v3su: 所以您應該先探討的是,對方可以在公開網站搜尋得知就不算違 04/04 20:22
5F:→ v3su: 反個資。反之,如果自己已經將之可搜尋個資關閉或刪除,他人 04/04 20:22
6F:→ v3su: 再公開就觸犯個資法。 04/04 20:23
7F:→ v3su: 譬如,警政署長的信箱搜尋就可得知,這也是他自己授權並公開 04/04 20:25
8F:→ v3su: 若我沒經過他同意,就將信箱貼在我的FB或是公開論壇,不觸法 04/04 20:25
9F:→ v3su: 但相反的,我如果公開他不願讓人知道的通訊地或是私人手機 04/04 20:27
10F:→ v3su: 就不行了。 個資法的定義其一在於非公開性而不是無授權性 04/04 20:28
11F:→ v3su: 而無授權性,指的不是"非經過個人同意",而是指公開網站 04/04 20:29
12F:→ v3su: 以上是較早前的評論節目,針對個資法以及勞工簽署個資條款 04/04 20:30
13F:→ v3su: 所討論的。搜尋一下應該還是可以看見專業文章或新聞 04/04 20:30
14F:→ v3su: 所以如果您是已經將之前的連結性給取消,"對方違反個資法" 04/04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