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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總共20人 包含(mczap、Sopi、Zmittermeyer、ho****、soch、OOXXSUN、D9780381、HornyDragon WilliamWill、Mleg、ak77now、BGSGDND、s5k6271w、w76301、Derp、BrownPan、 eflove43、s8624032) ----原文連結如下---- 砍光 因為大家這樣貼看不懂XD 網頁版由此去 : http://phantom23tw.blogspot.tw/2012/11/re-nt3000_3203.html -----判決書馬賽克之後大略如下---- 共12頁,前面有20份理由就略過了,反正其實不太重要,下面是結尾。 經查,告訴人在PTT BBS網站使用「piadora」帳號先為發言後,被告mczap中於101年11月 28日2時14分,針對該告訴人之發言發表標題為「Re:[問掛] 水電工 木工 油漆工 一天可賺NT$3000」之留言,其後雙方於網路上發生爭論,被告mczap留言批評告訴人 「piadora」為「井底之蛙」,並將告訴人以私人訊息發送給被告mczap之 「你他媽最懂啦」、「你他媽天最大啦,還井底之蛙哩」、「幹你量啦幹」、 「整天幹來幹去的難怪沒勞健保的工作也肯做」等文字轉於網路上,引發其他網友 針對告訴人所發表上開關於勞工薪資之言論是否正確妥適,告訴人是否涉及刑法 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以及被告mczap是否可向司法警察單位提告等問題,提出熱烈 討論與相關批評意見,其中有多位網友使用相關文字以附和上開「井底之蛙」之評論 等情,有上開網路留言列印資料在卷可佐,併經告訴人於偵查中確認屬實;則告訴人 使用「piadora」帳號,先以「幹你他媽最懂啦」、「你他媽天最大啦,還井底之蛙哩」 、「幹你量啦幹」、「整天幹來幹去的難怪沒勞健保的工作也肯做」等不雅文字發言 在先,而被告等人係對於告訴人、被告mczap及其他網友所發表文字內容,提出個人 意見或評論,其內容縱令告訴人感到不快,惟揆諸前揭「合理評論原則」,應屬 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尚難以刑法誹謗罪責相繩,況網路上本多以暱稱代號為之, 上無法僅憑代號即可得知其真實身份為何,而難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評價確已受有損害。 再者,觀諸上開網路發言內容全貌,被告等人分別係以「井底之蛙」之成語評論告訴人, 或以相關文字符號附和此一評論,而該「井底之蛙」成語應非屬粗鄙不雅之用詞,自難認 被告等人究有何以粗俗不雅用語謾罵告訴人之情事,而與首揭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尚有未合。綜上所述,被告等人所辯要非無稽,應堪採信。是尚難僅憑告訴人之片面指訴 ,即遂為不利被告等人之事實認定」,而驟以上開刑法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認定被告等人有何妨礙名譽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等罪嫌均不 足。 總結:蛙蛙得到法院認證 全案20人全部不起訴 ------講完結果講解決的過程------- 我很久很久以前收到傳票的 可是我戶籍距離200km沒打算去 所以打電話去說要轉移到附近的警局筆錄 結果也沒通知 再來就是直接收到開庭通知 照著上面打電話說我要請假 然後撰了一份答辯狀印出來寄過去 我的答辯狀如下: 一、被告涉嫌妨礙名譽案件,正由 貴院103年度他字第1954號審理中。因公(自)訴人 所指被告犯罪情形與事實不符,謹提出答辯如次,請 貴院明察。 二、被告於2012年11月28號於PTT上之文章「Re: [問卦] 水電工 木工 油漆工一天可賺 NT$3000?」下方推文中講述「piadora為井底之蛙」,此推文實為被告於XX用電腦發 言,因此被告妨礙名譽。 三、piadora於推文中表示「沒勞健保不會去檢舉喔」,係指文中mczap發文者所討論之水 電工、木工、油漆工沒有勞健保給付為何不去檢舉,雖依據勞基法規定,只要是勞工雇主 都必須替他們保勞健保,但事實上目前大部分水電工、木工、油漆工的雇主是並沒有替勞 工加保勞健保的,因此發文者mczap才會指piadora是井底之蛙,最後經過一番爭論後被告 最後於推文中也表示「piadora是井底之蛙」。 四、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與大眾認知而言,井底之蛙一詞是用來形容比喻見識淺薄之人, 而 piadora沒有辦法理解為何目前大部分水電工、木工、油漆工是屬於沒有被加保勞健保 的狀態,為何又不檢舉之困難之處,並且直接於推文中回覆「顆顆 不好意思齁 年輕的 時候有努力 可以找到有勞健保的工 」,直接暗指這些沒有被保勞健保卻又不檢舉的勞工 們是年輕時無努力才致此結果,明顯與現實社會之事實不符,被告認為井底之蛙一詞是對 piadora此使用者推文與主張內容之主觀觀感的描述,本身並無誹謗與妨礙名譽之動機。 五、PTT係屬BBS的一種,雖屬於網路公開環境,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該 BBS須經由註冊虛擬ID後使可參與發文與回應,而告訴人與被告所註冊之的虛擬ID,在該 網路空間中只是其參與該BBS的一種方式,一般使用者無法透過ID取得關於使用者的真實 身分或特徵。且告訴人僅是一般使用者,亦非現實生活中知名人物,其ID並無法讓人一望 即知其所代表之現實人物為何,故被告之發言對於該ID背後實際使用者之真實身份人格權 並無侵害。 六、根據以上五點,被告並不認為所推文之內容「piadora為井底之蛙」,有構成妨礙名 譽之事實,請貴院明察。 然後就放空等 最後就是一大疊不起訴書 -- 民眾:警察先生 我要告訴一件公然污辱 鴿子:這種小事..被罵2句會怎樣?草莓族嗎?浪費時間不去好好念書!! 好!!你要告是不是? 先問你有沒有人願意幫你出來作證?你不懂啦!警察很忙的,你要檢舉就要舉證阿 民眾:那我要檢舉一件紅燈右轉 我有錄影 鴿子:喔? 真的嗎? 明天我上班跟我回分局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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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LawsuitSug/M.1412589727.A.760.html sopi: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10/06 18:15
1F:推 Lailungsheng: 推XD 10/06 19:51
2F:推 softsoft5566: 恭喜!! 10/07 08:31
3F:推 D9780381: 可以請原po投稿蘋果嗎 想看新聞 10/07 14:02
4F:推 chinaeatshit: 想看不起訴書 10/10 23:36
5F:→ lovebbcc: 我自己的判決也是 北檢開始朝向"網路ID不具人格權"去走 10/15 23:23
6F:→ lovebbcc: 然後不起訴 這下子會不會是網路訟棍的末日哀歌 繼續看 10/15 23:23
依本人來信要求打馬 ※ 編輯: sopi (182.234.76.120), 06/05/2015 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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