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solo (鍵盤法官)
看板LawsuitSug
標題Re: [諮詢] 板主明知沒違規卻公告水桶周知 是否誹謗
時間Mon Mar 17 23:24:50 2014
: : 請問這樣違反妨害名譽罪章之情事嗎?
: 就算非故意,重大過失也是能構成刑事妨害名譽商譽的,
: 而民事不管故意或過失而侵權都該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 你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完全沒向本人或對方徵詢查證就妄下斷語,這樣對嗎?
聽你在講,我真的對你太失望了
一、
重大過失是用名譽法益?這誰教你的?
而且你還是這個領域的專精,真的太令我失望了。
你後面不是有個TEAM還軍師之類的
把他們換了吧,根本亂教你一通。
刑事案件中,很多的罪責是不罰過失。
例如毀損、偽造文書
而妨害名譽亦是其中一種。
二、民事刑事過失並非同一個東西
名字看起來都是"過失"
誰跟你講說只要是過失就全部通用的?
真的實在太讓我失望了
回去多念書好嗎?
刑事的過失認定,是就你說的注意義務
是否能夠應注意能注意下去進行評斷
民事的過失
分很多種
無過失責任、抽象輕過失、重大過失等等
在每一個案件每一種類型的過失程度認定都不同
有些可能是很嚴重的,只要過失就需要負擔責任
有些是高風險的,除非是重大過失才需要負責。
我去進修回來後就看到你這篇論述
真的是太令我傷心了,枉費我對你期待這麼高,多睡覺多去看書可以嗎?
最近又有新人在搶你的飯碗了
再這樣下去,你真的會被長江後浪推前浪了
加油,小峰,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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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你的那篇內容和本版大部分都沒關係
那是你要去跟檢察官陳述的內容
並非本版討論或諮商的客體
所以刪除,請洽專案檢察官也是理所當然
按造本版版規的規定,只好依法行政了謝謝。
看你是要左轉去國考版還是去生活法律版
要不就是把ptt關掉去寫答辯狀給檢察官
小峰,你在這樣下去會連這裡都失業的,
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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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有宋棍,請小心釣魚
(=′ ﹀‵) /│<><<><<><<><<><
網路訴訟諮詢板(LawsuitSug)版主---鍵盤法官絕對,關心您的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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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77.24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37.177.24 (03/17 23:58)
2F:→ musoutensei:裡面兩個地方提到重大過失 你講的可不是絕『對』 03/18 01:55
3F:推 musoutensei:還有他那篇諮商文隱匿或扭曲部分事實 當事人都不能反 03/18 02:00
4F:→ musoutensei:駁嗎 如果事實本身有錯誤之處 又如何能得到最正確解答 03/18 02:02
我猜你一定是估狗關鍵字打 "妨害名譽 過失"
你有把47頁的內容看完嗎? 一定沒有
整篇文章在p7出現第一次過失 那個過失是協同意見書
第二次過失好像是出現在p13 那是聲請釋字的理由書
換個說法,協同意見書就是,認同這個結果,但是推論方式與其他人不同。
而聲請釋字的理由書就是聲請人所希望得到的結果。
明顯這兩個目前實務都沒有採納,兩個地方你哪裡有看到重大過失是被實務所認定的?
更不用說其中解釋理由書中還提到
妨害名譽還是毀謗現在是不罰過失
我才剛研究完憲法而已,釋字不是你這種等級的人可以拿來用的,
先去學怎樣看得懂再來跟我討論。
多看書,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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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本版是諮商和討論,並非給你一個反駁的空間
更何況在這篇文章中
沒有指名道姓說是誰啊?
還是你又要承認哪幾個帳號是你的????
如果你要討論著作權等問題
看你要是去生活法律版還是其他相關法律版討論
版規就有說了,本版所謂之諮詢定義和皆以我的心證為主
你進來的時候就已經同意了
所以我決定刪你文章
不過你這篇文章沒有引戰
語氣中立
免強還算是在討論一些內容,只是並非本版管轄所以刪文。
要是在發幾篇與本版無關的內容就要水桶劣退了唷!!!!!!!!!!
如果你要告我妨礙電腦使用請自便,我很期待和你約會呢
我就有機會採下一步行動了唷~~
加油點啊小峰!
我聽說隔壁棚的小芬最近好像被人告妨礙名譽還成立了,小峰你要小心啊
身為一代訴訟大師別人會眼紅也是理所當然的。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37.176.160 (03/18 19:29)
5F:推 musoutensei:到底你有看完還是我沒看完?過失共出現五次,第一次是 03/19 01:27
6F:→ musoutensei:在第七頁『大法官』蘇俊雄協同意見書提到"重大的過失" 03/19 01:29
7F:→ musoutensei:亦應可不排除以誹謗罪處罰,當然啦,您大律師還是最大 03/19 01:32
8F:→ musoutensei:啦,比大法官還大啦!接下來兩次出現就如同你陳述的, 03/19 01:33
哈哈哈哈,我沒有比大法官大,只是我採的是和其他法官同一個共識的實務見解
你和蘇俊雄的見解可能是相同類似的,但是很抱歉,實務不採納就是沒用
"僅供參考"
而現在實務怎麼認定的,法院就是怎麼跑,你主張蘇俊雄法官的說法,
可以,那你的每個案件可能都要交給他審理,也許你可能會比較有機會
但是你現在大部分的案件應該都不可能是他
所以說,你的案件還是要遵守現在的實務通說
至於引用美國聯邦法院
那也只是作為一部分的引用
針對釋憲的公務員相關個案去做一個解釋
也並非我國實務所採納
效果也還是
"僅供參考"
更何況,在這些地方上面大部分的訴訟案件幾乎都是"非公務員"
在美國也無法適用阿
9F:→ musoutensei:但最後兩次就有趣了,也是『重大過失』,而且還是聲請 03/19 01:35
10F:→ musoutensei:釋憲理由書自己提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認可重大過失得 03/19 01:35
11F:→ musoutensei:以誹謗罪相繩,當然這比較限縮於公務員,而自訴人為公 03/19 01:37
12F:→ musoutensei:務員,主張自己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故無犯意可言。 03/19 01:38
13F:→ musoutensei:若以實務來看,請問李文忠被重判誹謗罪難道是故意憑空 03/19 01:40
14F:推 MJdavid:所以我是公務員? 03/19 01:41
15F:→ musoutensei:捏造虛假事實嗎?當然這件比較算是政治判決啦!XD 03/19 01:41
16F:→ musoutensei:本國大法官可沒特別侷限在公務員,那是人家美國啦!XD 03/19 01:43
17F:推 MJdavid:你是不是打字很慢 看你推文都間隔個一到二分鐘 03/19 01:45
18F:→ MJdavid:要加強打字 03/19 01:45
19F:推 musoutensei:你是不是反應很慢?我一而再再而三強調絕非盜版,你就 03/19 01:46
20F:→ musoutensei:始終反應不過來這句話什麼意思,硬是要扣我盜版帽子… 03/19 01:47
21F:→ MJdavid:有一而再 再而三強調的証據嗎? 03/19 01:47
22F:推 musoutensei:在你們後來規定不准放連結之前,我的推文每次必定都有 03/19 01:51
23F:→ MJdavid:國考板目前還有三篇置底文文章留在板面上 你去看一看有你 03/19 01:51
24F:→ musoutensei:"有著作權,絕非盜版",且各相關看板推銷文發文也都有 03/19 01:52
25F:→ MJdavid:ID的推文 有哪篇有強調非盜版 請指出篇號 03/19 01:52
26F:→ MJdavid:你打字真的太慢了 我管國考板的秩序 去看其他板幹嘛? 03/19 01:53
28F:→ musoutensei:你的反應真的是... 03/19 01:56
29F:推 MJdavid:我2013/03/24上任 你找的是哪一年的文章 03/19 02:02
30F:→ MJdavid:K少當完板主 中間還有半年是pognini在當板主 我去注意過期 03/19 02:02
31F:→ MJdavid:置底買賣區幹嘛 03/19 02:03
32F:推 musoutensei:那你上任將近三個月期間看到我推文都不會想問一下嗎? 03/19 02:05
33F:→ musoutensei:都不會想搜尋我ID發文有何問題?鄉民習性大家差不多啦 03/19 02:07
34F:推 MJdavid:為什麼要問?禁止事項的三點你違返了哪一點嗎?都沒違反的 03/19 02:08
35F:→ MJdavid:話內容快速看過就好了 根本沒注意到是不是盜版 03/19 02:09
36F:→ MJdavid:你以為每天花時間檢查、核對有沒有違反禁止事項很容易很快 03/19 02:10
37F:→ MJdavid:嗎? 又不是沒有其他板務要做 03/19 02:10
38F:→ MJdavid:五月因為父親過世向組務請假了一個 六月中才由別的板主接 03/19 02:11
39F:→ MJdavid:回管理買賣置底區的業務 休息了一個月 腦筋比之前清楚了才 03/19 02:12
40F:→ MJdavid:發現你的推文有可能是盜版的問題 03/19 02:12
41F:推 MJdavid:打字有夠慢的 來去睡 03/19 02:14
42F:推 musoutensei:SORRY我有點看錯 美國標準是對於公務員和公眾人員身為 03/19 02:27
43F:→ musoutensei:被害人時除非被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何況我一介平民爾 03/19 02:28
別說啦,你們要討論你們的個案就去生活法律討論
兩位的討論都已經並非本版所涉及啦
別說沒警告,我的心證認為已經採線啦,準備要把你們水桶退文浸涼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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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峰阿,你真的要多看一點書阿
別一直自創學說要不就跟著少數說在那邊跑
沒用的啦
你後面不是有法律系畢業的軍師嗎?
聽說還是我學校畢業的學長捏
不懂就去問他阿,實務的通說才是主流見解阿
才是最能影響你的官司結果
還是他也是亂教一通?
那就把他換了啦
考了四次四等司法特考都沒上
實力看來和我應該有一截的落差啦
乾脆你拜我為師我教你啦
我們三不五時就來這邊開個討論串
大家也受益 你也成長這樣不是很好嗎
我看你也是練功奇才,我很珍惜人才的。
一起加油啦,好嗎?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37.176.160 (03/19 21:55)
44F:噓 musoutensei:不能討論個案 那開這板做什麼?申請匿名帳號做什麼? 03/20 01:35
45F:→ musoutensei:只能通案討論那去(生活)法律板就好了啊 莫名其妙 03/20 01:36
46F:噓 musoutensei:我何必要軍師 少聽LOVEBBCC一直在那裡幻想了啦 笑死人 03/20 01:43
47F:→ musoutensei:你連47頁釋字案都看沒我仔細了還叫我看書咧 你也頗呵 03/20 01:44
48F:噓 musoutensei:實務上是否已善盡查證或善良管理人責任等 而考量有無 03/20 02:07
49F:→ musoutensei:重大過失足以構成誹謗 這在許多判決都是論證爭點重點 03/20 02:08
50F:→ musoutensei:只是大多情形是沒有而不犯罪 但不代表誹謗就絕對不處 03/20 02:09
51F:→ musoutensei:置(重大)過失犯 這個基本的邏輯問題應該不會很難懂吧 03/20 02:12
52F:推 BRANFORD:ZZZZZZ 03/20 03:20
53F:推 d200190:說得好,鍵盤大法官直接判刑好了zzz 03/20 09:25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37.176.160 (03/20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