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solo (键盘法官)
看板LawsuitSug
标题Re: [谘询] 板主明知没违规却公告水桶周知 是否诽谤
时间Mon Mar 17 23:24:50 2014
: : 请问这样违反妨害名誉罪章之情事吗?
: 就算非故意,重大过失也是能构成刑事妨害名誉商誉的,
: 而民事不管故意或过失而侵权都该负起损害赔偿责任,
: 你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完全没向本人或对方徵询查证就妄下断语,这样对吗?
听你在讲,我真的对你太失望了
一、
重大过失是用名誉法益?这谁教你的?
而且你还是这个领域的专精,真的太令我失望了。
你後面不是有个TEAM还军师之类的
把他们换了吧,根本乱教你一通。
刑事案件中,很多的罪责是不罚过失。
例如毁损、伪造文书
而妨害名誉亦是其中一种。
二、民事刑事过失并非同一个东西
名字看起来都是"过失"
谁跟你讲说只要是过失就全部通用的?
真的实在太让我失望了
回去多念书好吗?
刑事的过失认定,是就你说的注意义务
是否能够应注意能注意下去进行评断
民事的过失
分很多种
无过失责任、抽象轻过失、重大过失等等
在每一个案件每一种类型的过失程度认定都不同
有些可能是很严重的,只要过失就需要负担责任
有些是高风险的,除非是重大过失才需要负责。
我去进修回来後就看到你这篇论述
真的是太令我伤心了,枉费我对你期待这麽高,多睡觉多去看书可以吗?
最近又有新人在抢你的饭碗了
再这样下去,你真的会被长江後浪推前浪了
加油,小峰,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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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你的那篇内容和本版大部分都没关系
那是你要去跟检察官陈述的内容
并非本版讨论或谘商的客体
所以删除,请洽专案检察官也是理所当然
按造本版版规的规定,只好依法行政了谢谢。
看你是要左转去国考版还是去生活法律版
要不就是把ptt关掉去写答辩状给检察官
小峰,你在这样下去会连这里都失业的,
加油,好吗?
--
内有宋棍,请小心钓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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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诉讼谘询板(LawsuitSug)版主---键盘法官绝对,关心您的钱包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7.177.24
※ 编辑: LLsolo 来自: 114.37.177.24 (03/17 23:58)
2F:→ musoutensei:里面两个地方提到重大过失 你讲的可不是绝『对』 03/18 01:55
3F:推 musoutensei:还有他那篇谘商文隐匿或扭曲部分事实 当事人都不能反 03/18 02:00
4F:→ musoutensei:驳吗 如果事实本身有错误之处 又如何能得到最正确解答 03/18 02:02
我猜你一定是估狗关键字打 "妨害名誉 过失"
你有把47页的内容看完吗? 一定没有
整篇文章在p7出现第一次过失 那个过失是协同意见书
第二次过失好像是出现在p13 那是声请释字的理由书
换个说法,协同意见书就是,认同这个结果,但是推论方式与其他人不同。
而声请释字的理由书就是声请人所希望得到的结果。
明显这两个目前实务都没有采纳,两个地方你哪里有看到重大过失是被实务所认定的?
更不用说其中解释理由书中还提到
妨害名誉还是毁谤现在是不罚过失
我才刚研究完宪法而已,释字不是你这种等级的人可以拿来用的,
先去学怎样看得懂再来跟我讨论。
多看书,加油,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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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本版是谘商和讨论,并非给你一个反驳的空间
更何况在这篇文章中
没有指名道姓说是谁啊?
还是你又要承认哪几个帐号是你的????
如果你要讨论着作权等问题
看你要是去生活法律版还是其他相关法律版讨论
版规就有说了,本版所谓之谘询定义和皆以我的心证为主
你进来的时候就已经同意了
所以我决定删你文章
不过你这篇文章没有引战
语气中立
免强还算是在讨论一些内容,只是并非本版管辖所以删文。
要是在发几篇与本版无关的内容就要水桶劣退了唷!!!!!!!!!!
如果你要告我妨碍电脑使用请自便,我很期待和你约会呢
我就有机会采下一步行动了唷~~
加油点啊小峰!
我听说隔壁棚的小芬最近好像被人告妨碍名誉还成立了,小峰你要小心啊
身为一代诉讼大师别人会眼红也是理所当然的。
※ 编辑: LLsolo 来自: 114.37.176.160 (03/18 19:29)
5F:推 musoutensei:到底你有看完还是我没看完?过失共出现五次,第一次是 03/19 01:27
6F:→ musoutensei:在第七页『大法官』苏俊雄协同意见书提到"重大的过失" 03/19 01:29
7F:→ musoutensei:亦应可不排除以诽谤罪处罚,当然啦,您大律师还是最大 03/19 01:32
8F:→ musoutensei:啦,比大法官还大啦!接下来两次出现就如同你陈述的, 03/19 01:33
哈哈哈哈,我没有比大法官大,只是我采的是和其他法官同一个共识的实务见解
你和苏俊雄的见解可能是相同类似的,但是很抱歉,实务不采纳就是没用
"仅供参考"
而现在实务怎麽认定的,法院就是怎麽跑,你主张苏俊雄法官的说法,
可以,那你的每个案件可能都要交给他审理,也许你可能会比较有机会
但是你现在大部分的案件应该都不可能是他
所以说,你的案件还是要遵守现在的实务通说
至於引用美国联邦法院
那也只是作为一部分的引用
针对释宪的公务员相关个案去做一个解释
也并非我国实务所采纳
效果也还是
"仅供参考"
更何况,在这些地方上面大部分的诉讼案件几乎都是"非公务员"
在美国也无法适用阿
9F:→ musoutensei:但最後两次就有趣了,也是『重大过失』,而且还是声请 03/19 01:35
10F:→ musoutensei:释宪理由书自己提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认可重大过失得 03/19 01:35
11F:→ musoutensei:以诽谤罪相绳,当然这比较限缩於公务员,而自诉人为公 03/19 01:37
12F:→ musoutensei:务员,主张自己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无犯意可言。 03/19 01:38
13F:→ musoutensei:若以实务来看,请问李文忠被重判诽谤罪难道是故意凭空 03/19 01:40
14F:推 MJdavid:所以我是公务员? 03/19 01:41
15F:→ musoutensei:捏造虚假事实吗?当然这件比较算是政治判决啦!XD 03/19 01:41
16F:→ musoutensei:本国大法官可没特别局限在公务员,那是人家美国啦!XD 03/19 01:43
17F:推 MJdavid:你是不是打字很慢 看你推文都间隔个一到二分钟 03/19 01:45
18F:→ MJdavid:要加强打字 03/19 01:45
19F:推 musoutensei:你是不是反应很慢?我一而再再而三强调绝非盗版,你就 03/19 01:46
20F:→ musoutensei:始终反应不过来这句话什麽意思,硬是要扣我盗版帽子… 03/19 01:47
21F:→ MJdavid:有一而再 再而三强调的证据吗? 03/19 01:47
22F:推 musoutensei:在你们後来规定不准放连结之前,我的推文每次必定都有 03/19 01:51
23F:→ MJdavid:国考板目前还有三篇置底文文章留在板面上 你去看一看有你 03/19 01:51
24F:→ musoutensei:"有着作权,绝非盗版",且各相关看板推销文发文也都有 03/19 01:52
25F:→ MJdavid:ID的推文 有哪篇有强调非盗版 请指出篇号 03/19 01:52
26F:→ MJdavid:你打字真的太慢了 我管国考板的秩序 去看其他板干嘛? 03/19 01:53
28F:→ musoutensei:你的反应真的是... 03/19 01:56
29F:推 MJdavid:我2013/03/24上任 你找的是哪一年的文章 03/19 02:02
30F:→ MJdavid:K少当完板主 中间还有半年是pognini在当板主 我去注意过期 03/19 02:02
31F:→ MJdavid:置底买卖区干嘛 03/19 02:03
32F:推 musoutensei:那你上任将近三个月期间看到我推文都不会想问一下吗? 03/19 02:05
33F:→ musoutensei:都不会想搜寻我ID发文有何问题?乡民习性大家差不多啦 03/19 02:07
34F:推 MJdavid:为什麽要问?禁止事项的三点你违返了哪一点吗?都没违反的 03/19 02:08
35F:→ MJdavid:话内容快速看过就好了 根本没注意到是不是盗版 03/19 02:09
36F:→ MJdavid:你以为每天花时间检查、核对有没有违反禁止事项很容易很快 03/19 02:10
37F:→ MJdavid:吗? 又不是没有其他板务要做 03/19 02:10
38F:→ MJdavid:五月因为父亲过世向组务请假了一个 六月中才由别的板主接 03/19 02:11
39F:→ MJdavid:回管理买卖置底区的业务 休息了一个月 脑筋比之前清楚了才 03/19 02:12
40F:→ MJdavid:发现你的推文有可能是盗版的问题 03/19 02:12
41F:推 MJdavid:打字有够慢的 来去睡 03/19 02:14
42F:推 musoutensei:SORRY我有点看错 美国标准是对於公务员和公众人员身为 03/19 02:27
43F:→ musoutensei:被害人时除非被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何况我一介平民尔 03/19 02:28
别说啦,你们要讨论你们的个案就去生活法律讨论
两位的讨论都已经并非本版所涉及啦
别说没警告,我的心证认为已经采线啦,准备要把你们水桶退文浸凉了唷
===============================================
小峰阿,你真的要多看一点书阿
别一直自创学说要不就跟着少数说在那边跑
没用的啦
你後面不是有法律系毕业的军师吗?
听说还是我学校毕业的学长捏
不懂就去问他阿,实务的通说才是主流见解阿
才是最能影响你的官司结果
还是他也是乱教一通?
那就把他换了啦
考了四次四等司法特考都没上
实力看来和我应该有一截的落差啦
乾脆你拜我为师我教你啦
我们三不五时就来这边开个讨论串
大家也受益 你也成长这样不是很好吗
我看你也是练功奇才,我很珍惜人才的。
一起加油啦,好吗?
※ 编辑: LLsolo 来自: 114.37.176.160 (03/19 21:55)
44F:嘘 musoutensei:不能讨论个案 那开这板做什麽?申请匿名帐号做什麽? 03/20 01:35
45F:→ musoutensei:只能通案讨论那去(生活)法律板就好了啊 莫名其妙 03/20 01:36
46F:嘘 musoutensei:我何必要军师 少听LOVEBBCC一直在那里幻想了啦 笑死人 03/20 01:43
47F:→ musoutensei:你连47页释字案都看没我仔细了还叫我看书咧 你也颇呵 03/20 01:44
48F:嘘 musoutensei:实务上是否已善尽查证或善良管理人责任等 而考量有无 03/20 02:07
49F:→ musoutensei:重大过失足以构成诽谤 这在许多判决都是论证争点重点 03/20 02:08
50F:→ musoutensei:只是大多情形是没有而不犯罪 但不代表诽谤就绝对不处 03/20 02:09
51F:→ musoutensei:置(重大)过失犯 这个基本的逻辑问题应该不会很难懂吧 03/20 02:12
52F:推 BRANFORD:ZZZZZZ 03/20 03:20
53F:推 d200190:说得好,键盘大法官直接判刑好了zzz 03/20 09:25
※ 编辑: LLsolo 来自: 114.37.176.160 (03/20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