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Joke (井水不犯河水)
看板LawsuitSug
標題[閒聊] 我被告"汙辱國家元首罪"....
時間Sun Mar 2 00:51:33 2014
之前在政黑版 罵碼總統
大概是罵他:連6%都可能保不住,台語的6%就是....
之類的話.....
結果有人去警局告我汙辱國家元首罪....
我覺得太扯了......
你又不是總統...告啥__?
哪天我去表特版說:想__....
也許他就告我思想淫穢罪
哪天我去食物版PO文:什麼店有雷
他就告我洩漏秘密罪
哪天我去笑話版PO笑話,他笑到跌到地上
就告我傷害罪.......
總而言之 什麼都告什麼都不奇怪...
希望這人不要再亂告下去了
好好去找一份工作做
告人是吃不飽的(至少我一毛都不給)
話說
這個版也許會引來很多這樣的人?
到底這個版的創立是好是壞?....且讓我們繼續看下去0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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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97.248
2F:推 jorden2895:樓上,應該是刑法160條附近,不過實際起訴機率不高, 03/02 02:07
3F:→ jorden2895:應該不用特別擔心 03/02 02:07
4F:推 mydreamcome:這也可以告 ╮(﹀_﹀")╭.. 03/02 03:54
5F:推 mikejr:wwww 03/02 08:29
6F:→ ilanese:刑法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14條) 03/02 16:45
7F:推 jorden2895:樓上那個是適用自然人的條文,另外還有一個適用元首的 03/02 16:59
8F:→ ilanese:本例中,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馬英九, 03/02 16:59
9F:→ ilanese:得為告訴。 03/02 16:59
10F:→ ilanese: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被害人之配偶周美青,得獨立告 03/02 17:00
11F:→ ilanese:訴。 03/02 17:00
12F:→ ilanese:所以馬英九或周美青到警局對本文原PO提起告訴嗎? XD 03/02 17:01
13F:→ ilanese:非告訴權人之第三人僅能告發,而無法提起告訴的。 03/02 17:04
14F:推 d200190:搜尋刑法,沒提到"元首"這兩個字。160條是侮辱國旗國徽及 03/02 18:12
15F:→ d200190:國父遺像罪,前後條文也沒提到國家領導人,到底是哪條? 03/02 18:13
16F:推 season002:這大概是我聽過最扯的了 03/02 18:35
17F:推 tnav:以前罵元首會用刑100抓去關無期徒刑,後來修掉了 03/02 20:42
18F:→ tnav:沒有這條罪,不過曾有人罵總統被警察找理由移送,很浪費時間 03/02 20:44
19F:推 HelloLadies:我想問一下 這麼無聊的最也去告發算不算誣告罪 03/02 21:59
20F:→ HelloLadies:照這樣的話整個政黑的使用者應該都要被告上好幾輪了 03/02 22:00
21F:→ alwayscat:樓上說的情形不存在。沒有那條就沒有那條,若硬是上警局 03/05 15:36
22F:→ alwayscat:提告就先被警察洗臉了,當警察真都腦包嗎.... 03/05 15:38
23F:→ alwayscat:這個人所說的是真有這麼一回事,還是只想強調自己"在政 03/05 15:40
24F:→ alwayscat:黑罵碼被告",從他整篇文看下來,應該夠明顯了。 03/05 15:41
25F:→ alwayscat:否則讓我們來問原PO一個問題,你上警局做筆錄時,警察會 03/05 15:43
26F:→ alwayscat:對你宣讀三項權利和所涉嫌罪名。請問,警察對你宣讀的罪 03/05 15:44
27F:→ alwayscat:名是什麼? 03/05 15:44
28F:推 coon182:鴿子還沒請你喝茶之前都不用擔心,就像樓上說的鴿子那邊 03/06 11:17
29F:→ coon182:就會洗他臉了,當作笑話看看就好 03/06 11:17
30F:推 LLsolo:原則上無法可告啦...不然整天在八卦版釣魚,PO個馬騜 03/07 21:08
31F:→ LLsolo:就可以釣到天荒地老了 刑法現在沒有這相關罪責 03/07 21:09
32F:→ Jasy:當笑話看就好了 馬總統沒告你怕啥? 03/13 02:02
33F:推 mornlunar:這要是成立我看我也要挨告 03/14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