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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3m-19R ] 作者: kyokan (京都の健です)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推個文都要怕被告 四叉貓:希望能修法 時間: Thu Feb 27 18:12:13 2014 前文恕刪, 因為小妹弟也被在日文版很紅的光速日語教材著者江姓原告告了, 今天下午也出席了新竹地檢署進行詢問, 搜了一下版上還沒有人提到妨害名譽的法律要件, 在此基於法律專業簡單作個妨害名譽的法律要件整理, 希望能提供給未來同樣被告的版友作個參考,也希望能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對於各要件沒興趣的也可以直接跳到最後看結論。 妨害名譽原則上是走刑法第309及310條, 分別是公然侮辱和誹謗, 公然侮辱的要件有三,講簡單點就是公然、侮辱、及特定人, 公然指在不約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所以ptt上的發文及留言自然具有「公 然」的特性, 侮辱指的是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但需要讓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 快的程度,這部分如果是講具體事實,像某某人之前有刑事犯罪,則在ptt上發文或留言 說「此人之前有刑事犯罪的記錄」,則不會滿足侮辱的要件。 特定人指受到侮辱的人是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所以推文中如果沒有主詞,像「腦包 哦」、「腦有洞」;或著範圍過大,例如「犯過罪的人都不是好東西」、「會做這種事的 人不能相信」,其指的是「犯過罪的人」、「會做這種事的人」,而無從特定為何人,也 難以滿足特定人的要件。 接著來談誹謗,誹謗的要件有四,講簡單點就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特定人 、主觀故意、主觀意圖散布於眾。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指揭發、宣傳或轉述會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例如有 人在某處為娼,把這個消息揭發、宣傳或轉述就可能構成誹謗。 特定人的部分和公然侮辱相同,如果推文中沒有主詞、或主詞範圍過大,就不會構成誹謗 。 在主觀故意或主觀意圖散布於眾的部分,必須要行為人知道他揭發、宣傳或轉述的行為, 足以導致他人社會評價下降,並在已知的情況下進行揭發、宣傳或轉述的行為;同時,行 為人也要有把這個具體事實散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目的。 因為檢察官在詢問時,不會告訴你你是因為那一條而被告,也可能是原告同時用309和310 告你,以下就簡單敘述當因為妨害名譽而被告時,在詢問階段可以採取的對策: 1。主張發文和留言並沒有針對特定人、或是針對某一群無法特定之人所為之發言。例如 沒有主詞的推文,可以主張是「針對在網路上為負面言論之人所下的批評」、「針對曾違 反刑法的人所下的批評」、「針對支持OO黨的人所為的批評」。此時被告可能會以回文次 序或推文次序主張你是針對他,此時可以辯稱「ptt為一以時序而進行之電子布告欄,回 文(或推文)之順序乃依該行為進行之時間而定,時間順序相近只代表發文(或推文)之時間 相近,並無法證明為針對特定人之發言,本人所為之發言僅為情緒抒發,而無針對特定人 之意思。」當然,樓上、樓下、特定樓層的發言則能免則免為佳。 2。主張發文和留言之內容為事實、或能證明其為真實。例如:「某某人曾違刑法,該消 息乃經ptt公開而可確認其為真實,故散布某某人違反刑法之行為並非誹謗,而無妨害名 譽之問題。」當然,這邊還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不過這方面的討論比較少,在此就先 略過不提。 3。主張善意發表言論,而其為可受公評之事。例如:「我看了某某教材的網路連結,從 該教材的連結看不出這是一個好的教材。」「我認為這是一個爛教材。」「我是絕對不會 買這個教材的。」「我覺得千萬不要買這個教材。」在此,由於教材的存在是客觀上可接 受公眾評論,且你主張自己乃善意,故亦不會構成妨害名譽。可受公眾評論的事包括:「 國家或地方之政事、個人之著作或演藝、某體記者之報導或公眾人物之感情糾紛等。」 最後,我下一個簡單的結論: 1、在罵人時不要在文中增加主詞,如果被告,就說是情緒抒發,並無指涉特定人、亦無 法證明該段文字有指涉特定人。不然就一次罵很多人,例如「OO黨的都是這樣」、「天X 人都很浪費」、「XX歲以上還在當訟棍的都是吃飽太閒。」 2。罵人儘量用事實去罵,如果被告,就說是已公知之事實,而沒有妨害名譽之虞,例如 「江XX之前違反刑法」、「OOO被拍了很多很A的照片。」 3。主張是可受公評之事,例如「XXX是一連結公開之教材,可受公評」、「OOO是一經媒 體記者報導之人物,可受公評」、「YYY是一公眾人物,可受公評。」 希望藉由這樣的文章,可以減少濫訟的比例,也希望立法者可以儘快發現濫訟情形導致的 司法和社會資源浪費,然後開始思考網路人格權和真實人格權間法益上的不同、及分別處 理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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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42.70.66.117
1F:推 lpbrother:感謝,我愛PTT的鄉民,不要告我 02/27 18:15
2F:推 kinomon:推 02/27 18:15
3F:推 tom91002:原po可以把這篇轉去訟棍板,很有幫助 02/27 18:18
4F:推 alwayscat:訟棍板在哪? @@ 02/27 18:19
5F:→ alwayscat:其實網路人格權的問題好幾年前就熱烈討論了,只是近年來 02/27 18:20
6F:推 tom91002:市民廣場→PttBoard→LawsuitSug 02/27 18:20
7F:→ alwayscat:很多實務界的看法都認為只要該ID有一定活躍程度即具有人 02/27 18:20
8F:→ alwayscat:格權。我也認為這界定太過模糊,真的有待商榷 02/27 18:21
9F:→ alwayscat:結果實務界這種看法反而讓訟棍甚囂塵上,忙死自己.... 02/27 18:22
10F:→ alwayscat:感謝tom91002大~ 02/27 18:22
11F:→ w3160828:所以到底有沒有網路身分人格權? 02/27 18:22
12F:→ alwayscat:簡單的說,有。 02/27 18:23
13F:→ alwayscat:只是不會用"網路人格權"這種說法,而是把網路上的活動視 02/27 18:24
14F:→ alwayscat:為真實人格的展現...所以受侵害的通稱"人格權",而不是 02/27 18:25
15F:推 troll5566:自由心證 02/27 18:25
16F:→ alwayscat:網路人格權這種說法。 02/27 18:25
17F:噓 jinkela1:為何好端端的人 上了網路人格權利就要被削弱? 為何要分 02/27 18:30
18F:→ jinkela1:開真實和網路兩種權利? 02/27 18:31
19F:→ jinkela1:你老爸老媽在現實中被人當面罵幹 和上網看到有人罵他們幹 02/27 18:32
20F:→ jinkela1:心裡承受的傷害可以是都一樣的吧 為何分開處理 02/27 18:33
21F:噓 SoaringHawk:你知道我真是那個人嗎? 02/27 18:34
22F:→ SoaringHawk:不是所有受傷都需要用刑法來解決 02/27 18:36
23F:→ jinkela1:與其過度聚焦處理鮮少案例的濫訴 不如聚焦每天刻在發生的 02/27 18:36
24F:→ jinkela1:網路謾罵和歧視才是真的 02/27 18:36
25F:→ SoaringHawk:更何況現在定義不明確,根本幾乎是靠法官認定 02/27 18:37
26F:→ jinkela1:過度聚焦濫訟 只是象幫謾罵歧視者護航而已 02/27 18:37
27F:→ jinkela1: 變相 02/27 18:38
28F:推 tom91002:( ′﹀‵)/︴<>< <>< <>< <>< <>< <>< 02/27 18:41
29F:推 iamfenixsc:實用~~!! 告人當飯吃得真的實在很無聊 02/27 19:00
30F:→ lc301:你表達的不好 寫得太多 看的人會覺得太複雜 02/27 19:23
31F:→ lc301:既然要文中說要"簡單說" 02/27 19:24
32F:→ lc301:其實公然汙辱 簡單說 就是推噓文貶抑他人人格 讓他人覺得人 02/27 19:25
33F:→ lc301:格受損 這樣才是簡單說 02/27 19:26
34F:推 soramoe:好文 推 02/27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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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kyokan (42.70.148.75), 時間: 02/28/2014 11:31:05
35F:→ swattw:建請更改標題 02/28 11:38
36F:推 iwego:廣義來說要有故意侮辱貶低他人之行為,若非故意或因不同人 02/28 21:47
37F:→ iwego:而有不同感受,還是不太會成立,至於辯解非故意侮辱要看檢 02/28 21:47
38F:→ iwego:察官/法官的自由心證。 02/28 21:47
39F:推 iwego:這幾天有說人三寶老師,掰過去被法院判無罪的新聞。如同版上 02/28 21:50
40F:→ iwego:司法工作者所說的判決者會斟酌此用詞或模式是否會成為以後 02/28 21:50
41F:→ iwego:之參考案例。 02/28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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