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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J3m-19R ] 作者: kyokan (京都の健です)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推个文都要怕被告 四叉猫:希望能修法 时间: Thu Feb 27 18:12:13 2014 前文恕删, 因为小妹弟也被在日文版很红的光速日语教材着者江姓原告告了, 今天下午也出席了新竹地检署进行询问, 搜了一下版上还没有人提到妨害名誉的法律要件, 在此基於法律专业简单作个妨害名誉的法律要件整理, 希望能提供给未来同样被告的版友作个参考,也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对於各要件没兴趣的也可以直接跳到最後看结论。 妨害名誉原则上是走刑法第309及310条, 分别是公然侮辱和诽谤, 公然侮辱的要件有三,讲简单点就是公然、侮辱、及特定人, 公然指在不约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之状态,所以ptt上的发文及留言自然具有「公 然」的特性, 侮辱指的是对他人为轻蔑表示之行为,但需要让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难堪或不 快的程度,这部分如果是讲具体事实,像某某人之前有刑事犯罪,则在ptt上发文或留言 说「此人之前有刑事犯罪的记录」,则不会满足侮辱的要件。 特定人指受到侮辱的人是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所以推文中如果没有主词,像「脑包 哦」、「脑有洞」;或着范围过大,例如「犯过罪的人都不是好东西」、「会做这种事的 人不能相信」,其指的是「犯过罪的人」、「会做这种事的人」,而无从特定为何人,也 难以满足特定人的要件。 接着来谈诽谤,诽谤的要件有四,讲简单点就是: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名誉之事、特定人 、主观故意、主观意图散布於众。 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名誉之事,指揭发、宣传或转述会损害他人名誉的具体事实,例如有 人在某处为娼,把这个消息揭发、宣传或转述就可能构成诽谤。 特定人的部分和公然侮辱相同,如果推文中没有主词、或主词范围过大,就不会构成诽谤 。 在主观故意或主观意图散布於众的部分,必须要行为人知道他揭发、宣传或转述的行为, 足以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并在已知的情况下进行揭发、宣传或转述的行为;同时,行 为人也要有把这个具体事实散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目的。 因为检察官在询问时,不会告诉你你是因为那一条而被告,也可能是原告同时用309和310 告你,以下就简单叙述当因为妨害名誉而被告时,在询问阶段可以采取的对策: 1。主张发文和留言并没有针对特定人、或是针对某一群无法特定之人所为之发言。例如 没有主词的推文,可以主张是「针对在网路上为负面言论之人所下的批评」、「针对曾违 反刑法的人所下的批评」、「针对支持OO党的人所为的批评」。此时被告可能会以回文次 序或推文次序主张你是针对他,此时可以辩称「ptt为一以时序而进行之电子布告栏,回 文(或推文)之顺序乃依该行为进行之时间而定,时间顺序相近只代表发文(或推文)之时间 相近,并无法证明为针对特定人之发言,本人所为之发言仅为情绪抒发,而无针对特定人 之意思。」当然,楼上、楼下、特定楼层的发言则能免则免为佳。 2。主张发文和留言之内容为事实、或能证明其为真实。例如:「某某人曾违刑法,该消 息乃经ptt公开而可确认其为真实,故散布某某人违反刑法之行为并非诽谤,而无妨害名 誉之问题。」当然,这边还有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不过这方面的讨论比较少,在此就先 略过不提。 3。主张善意发表言论,而其为可受公评之事。例如:「我看了某某教材的网路连结,从 该教材的连结看不出这是一个好的教材。」「我认为这是一个烂教材。」「我是绝对不会 买这个教材的。」「我觉得千万不要买这个教材。」在此,由於教材的存在是客观上可接 受公众评论,且你主张自己乃善意,故亦不会构成妨害名誉。可受公众评论的事包括:「 国家或地方之政事、个人之着作或演艺、某体记者之报导或公众人物之感情纠纷等。」 最後,我下一个简单的结论: 1、在骂人时不要在文中增加主词,如果被告,就说是情绪抒发,并无指涉特定人、亦无 法证明该段文字有指涉特定人。不然就一次骂很多人,例如「OO党的都是这样」、「天X 人都很浪费」、「XX岁以上还在当讼棍的都是吃饱太闲。」 2。骂人尽量用事实去骂,如果被告,就说是已公知之事实,而没有妨害名誉之虞,例如 「江XX之前违反刑法」、「OOO被拍了很多很A的照片。」 3。主张是可受公评之事,例如「XXX是一连结公开之教材,可受公评」、「OOO是一经媒 体记者报导之人物,可受公评」、「YYY是一公众人物,可受公评。」 希望藉由这样的文章,可以减少滥讼的比例,也希望立法者可以尽快发现滥讼情形导致的 司法和社会资源浪费,然後开始思考网路人格权和真实人格权间法益上的不同、及分别处 理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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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42.70.66.117
1F:推 lpbrother:感谢,我爱PTT的乡民,不要告我 02/27 18:15
2F:推 kinomon:推 02/27 18:15
3F:推 tom91002:原po可以把这篇转去讼棍板,很有帮助 02/27 18:18
4F:推 alwayscat:讼棍板在哪? @@ 02/27 18:19
5F:→ alwayscat:其实网路人格权的问题好几年前就热烈讨论了,只是近年来 02/27 18:20
6F:推 tom91002:市民广场→PttBoard→LawsuitSug 02/27 18:20
7F:→ alwayscat:很多实务界的看法都认为只要该ID有一定活跃程度即具有人 02/27 18:20
8F:→ alwayscat:格权。我也认为这界定太过模糊,真的有待商榷 02/27 18:21
9F:→ alwayscat:结果实务界这种看法反而让讼棍甚嚣尘上,忙死自己.... 02/27 18:22
10F:→ alwayscat:感谢tom91002大~ 02/27 18:22
11F:→ w3160828:所以到底有没有网路身分人格权? 02/27 18:22
12F:→ alwayscat:简单的说,有。 02/27 18:23
13F:→ alwayscat:只是不会用"网路人格权"这种说法,而是把网路上的活动视 02/27 18:24
14F:→ alwayscat:为真实人格的展现...所以受侵害的通称"人格权",而不是 02/27 18:25
15F:推 troll5566:自由心证 02/27 18:25
16F:→ alwayscat:网路人格权这种说法。 02/27 18:25
17F:嘘 jinkela1:为何好端端的人 上了网路人格权利就要被削弱? 为何要分 02/27 18:30
18F:→ jinkela1:开真实和网路两种权利? 02/27 18:31
19F:→ jinkela1:你老爸老妈在现实中被人当面骂干 和上网看到有人骂他们干 02/27 18:32
20F:→ jinkela1:心里承受的伤害可以是都一样的吧 为何分开处理 02/27 18:33
21F:嘘 SoaringHawk:你知道我真是那个人吗? 02/27 18:34
22F:→ SoaringHawk:不是所有受伤都需要用刑法来解决 02/27 18:36
23F:→ jinkela1:与其过度聚焦处理鲜少案例的滥诉 不如聚焦每天刻在发生的 02/27 18:36
24F:→ jinkela1:网路谩骂和歧视才是真的 02/27 18:36
25F:→ SoaringHawk:更何况现在定义不明确,根本几乎是靠法官认定 02/27 18:37
26F:→ jinkela1:过度聚焦滥讼 只是象帮谩骂歧视者护航而已 02/27 18:37
27F:→ jinkela1: 变相 02/27 18:38
28F:推 tom91002:( ′﹀‵)/︴<>< <>< <>< <>< <>< <>< 02/27 18:41
29F:推 iamfenixsc:实用~~!! 告人当饭吃得真的实在很无聊 02/27 19:00
30F:→ lc301:你表达的不好 写得太多 看的人会觉得太复杂 02/27 19:23
31F:→ lc301:既然要文中说要"简单说" 02/27 19:24
32F:→ lc301:其实公然污辱 简单说 就是推嘘文贬抑他人人格 让他人觉得人 02/27 19:25
33F:→ lc301:格受损 这样才是简单说 02/27 19:26
34F:推 soramoe:好文 推 02/27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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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kyokan (42.70.148.75), 时间: 02/28/2014 11:31:05
35F:→ swattw:建请更改标题 02/28 11:38
36F:推 iwego:广义来说要有故意侮辱贬低他人之行为,若非故意或因不同人 02/28 21:47
37F:→ iwego:而有不同感受,还是不太会成立,至於辩解非故意侮辱要看检 02/28 21:47
38F:→ iwego:察官/法官的自由心证。 02/28 21:47
39F:推 iwego:这几天有说人三宝老师,掰过去被法院判无罪的新闻。如同版上 02/28 21:50
40F:→ iwego:司法工作者所说的判决者会斟酌此用词或模式是否会成为以後 02/28 21:50
41F:→ iwego:之参考案例。 02/28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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