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PITGOD (澎科大神)
看板LawsuitSug
標題Re: [心得] 個人資料保護法
時間Wed Feb 26 10:43:50 2014
(分享某相關案例 某人因為被提及犯罪前科後 被控告妨礙名譽的判決書相關部分節錄)
以上有聲請人所提列印資料可憑。核其內容均屬對於前提事件之評述,難認有何貶抑告訴人
社會評價之情形。參諸聲請人確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消音)及竊盜罪(消音)經分別判處
罪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可稽,是以被告所述更生人及恐嚇、竊盜等節,難認與事實不符,且
該部分既已涉及刑事犯罪,亦非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私德範疇。
(基於個資法就不方便把判決書的案號弄上來了 版主有疑慮我可以私下提供案號)
提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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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8.86.87
1F:→ NPITGOD:原則上也是不鼓勵去公開這些資料 但是為了預防某些好興訟 02/26 10:46
2F:→ NPITGOD:者拿這個說要告人 先提供一下相對應的判決作為解套的參考 02/26 10:47
※ 編輯: NPITGOD 來自: 36.238.86.87 (02/26 10:50)
3F:推 BRANFORD: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可稽, 這句重複兩次? 02/26 10:57
4F:→ rocfrank:個資法中有為"特殊目的"之收集的要義 02/26 11:33
5F:→ chengcti:非公務機關蒐集沒問題 但是利用就會違法 02/26 11:49
※ 編輯: NPITGOD 來自: 36.238.86.87 (02/26 13:03)
6F:→ NPITGOD:所謂之利用為何(順便改一下重複的地方 02/26 13:03
7F:→ chengcti:蒐集-到網路上google公開資料 02/26 13:12
8F:→ chengcti:處理把蒐集的資料放在硬碟並分類製成懶人包 02/26 13:12
9F:→ chengcti:利用-將資料公布,轉貼或者是電話行銷 (使用資料) 02/26 13:13
10F:→ NPITGOD:我有一個朋友 他有一個判決書 卻被另外一位網友拿來到處轉 02/26 15:36
11F:→ NPITGOD:給別人的人看 請問這樣算利用嗎 算不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02/26 15:37
12F:→ NPITGOD:法呢? 02/26 15:37
13F:→ chengcti:不算,因為第六條擱置未公布 02/26 15:58
14F:→ chengcti:算利用 但是特種資料條文被法務部擱置, 待修法 02/26 15:59
15F:→ chengcti:不違法個資法, 算利用行為 02/26 15:59
16F:→ NPITGOD:再問一下 如果一個人違反刑法被報導出來了(有新聞媒體佐證 02/27 09:38
17F:→ NPITGOD:轉貼該新聞 這樣會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嗎 02/27 09:39
18F:→ chengcti:利用前科資料違反第六條,只是該條被暫停公布,所以無罪. 02/27 09:59
19F:→ chengcti:但是受其他條文限制,本來第六條是完全不准 02/27 10:01
※ [部份違規文字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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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wattw 於 02/28/2014 18:50:22 刪除部份違規文字,原因: 挑釁、影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