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1671790 (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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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1051/劉晏齊師/進法強制執行法/期中考
時間Mon Jan 16 00:40:14 2017
一、選擇題(皆單選75%)
1.下列選項何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之責任財產?①違章建築②扶養請求權③身心障礙者
之生活補助金④知名作家尚未出版的小說草稿⑤當事人間約定禁止移轉之財產
(A)①②③
(B)①④⑤
(C)③④⑤
(D)②③④
2.甲以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乙為強制執行,如乙未合法收
受該支付命令之送達,得依下列何種方式尋求救濟?
(A)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B)對甲提請再審之訴
(C)對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D)對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定提起抗告
3.甲聲請查封牙醫師乙診所之醫療設備一套及乙之房屋一間後,該醫療設備已經拍賣
完畢,價金並已由甲為受償,但房屋之拍賣程序仍在進行中。若乙認為該醫療設備
為其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該查封與拍賣違法,其有何救濟方式可為主張?
(A)提起拍賣無效之訴
(B)執行程序已經終結,不得聲明異議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C)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D)聲明異議
4.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A車為強制執行,法院於101
年9月15日上午10時執行查封A車,經甲同意,將A車交由乙保管,乙於當日下午將A
車出售交付予不知情之丙,並約定翌日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移轉過戶,法院於翌日
始發函通知車輛監理機關禁止該車之移轉過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將禁止A車移轉過戶通知函送達於車輛監理機關時,始發生查封之效力
(B)A車已交付丙占有。甲僅得向乙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C)乙、丙就A車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對甲不生效力
(D)丙係善意受讓A車,仍可取得該車所有權,故不得對該車繼續執行
5.依據公證法第13條規定,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限於約定以下何種法律行
為?
(A)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B)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C)以給付特定動產為標的者
(D)以上皆可
6.A、B、C合夥於台北市開設甲百貨行,甲與設於桃園市之製造商乙簽訂經銷商契約
,約定由乙提供甲商品,為確保乙之債權,甲提供A所有坐落台中市之土地一筆設定
新台幣1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並合意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歷四
年會算結果,甲共積欠乙貨款80萬元未清償,經乙催告甲仍不履行,乙乃聲請法院裁
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下列何者正確?
(A)甲為系爭債權之債務人,而A則為抵押物之所有權人,兩者皆為本案債權之債務人
,故乙得以甲及A為執行債務人,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B)強制執行法第7條並非專屬管轄之規定,為使債權人能迅速行使其權利,應准許當
事人為管轄法院之合意,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有本案管轄權
(C)A、B、C為甲百貨行之合夥人,根據民法第681條關於合夥人之補充連帶責任,今甲
無財產供清償時,A、B、C三人對於合夥事業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本案中
乙得就A、B、C三人與甲為執行債務人
(D)強制執行法第7條為專屬管轄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
條規定,關於專屬管轄事項,不允許當事人間合意管轄法院,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無本案之管轄權
7.下列何種情形,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
(A)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或對於查封物之價格為協議者
(B)保管困難或需費過鉅者
(C)為金銀物品或有市價之物品者
(D)以上皆是
8.關於執行名義,下列何者錯誤?
(A)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確定之終局判決得為執行名義,但外國之確
定判決不屬之
(B)給付判決一經確定,無論該判決是否違法,執行法院均須依債權之聲請開始執行
,但債務人得以判決違法為理由聲明異議
(C)假執行裁判之執行係為終局執行
(D)債權人得訴訟上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9.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
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以下何種執行名義之債務人不得提起本項之債務人異議
之訴?
(A)假處分裁定
(B)許可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C)中國之民事確定判決,以給付為內容者,經我國法院認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D)拍賣不動產抵押物之裁定
10.關於強制執行之撤銷,下列何者錯誤?
(A)執行程序開始時,如執行法院發現執行標的物非為債務人所有,應撤銷該標的物之
個別執行程序
(B)執行名義經裁判廢棄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整個執行程序,且程序終結因此而終結
(C)執行處分經撤銷而溯及失效,且因執行處分而生之實體效力亦溯及失效
(D)強制執行之撤銷,僅得以進行中且尚未終結之程序為之
11.甲持有乙(合夥)商店應給付貨款新台幣50萬元之確定判決,並提出管區警員證明,
主張丙、丁、戊係乙商店之合夥人,持該確定判決,聲請對丙強制執行,若丙主張
伊非合夥人,法院對甲之聲請,可否准許?
(A)法院應准許之,蓋甲已提出足夠之證據證明丙為合夥人
(B)法院不應准許之,蓋甲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丙為合夥人
(C)法院不應准許之,蓋甲對乙之執行名義不及於合夥人
(D)法院應准許之,蓋甲對乙之執行名義得直接對合夥人之財產執行
12.下列關於查封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查封後,由債務人保管標的物者,債務人得無損於標的物之價值範圍內使用之
(B)債務人於查封後喪失標的物之處分權,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處分權
(C)查封之效力不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D)債務人於查封後對標的物所為之處分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所謂債權人包括其他參與
分配之債權人
13.乙以其對丙之金錢債權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查封丙之名車,後經乙之同意交由丙
保管該車,丙卻於查封期間將該車售予甲,甲並約定無償借予丙而使用,乙占有改
定之方式完成交付,期間乙曾撤銷查封,但次日又再查封。試問當事人間的法律關
係為何?
(A)丙仍擁有該車所有權,故乙得聲請查封該車
(B)甲、丙所為該車所有權之移轉對乙不生效力,故乙得聲請查封該車
(C)甲得就該車主張所有權,若經乙聲請查封,並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D)執行程序中,乙不得任意撤銷查封,故乙不得再對同一標的物聲請執行
14.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之A地執行,執行法院已核定A地之最低拍賣價額
為新台幣400萬元,於進行第一次投標程序時,由第三人丙以470萬元得標拍定(已繳
保證金50萬元),惟丙並未於法院所命繳款期間繳足餘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拍定因丙未繳交價金而當然失效,執行法院應另指定拍賣期日再為一次拍賣
(B)若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之價金,應由丙負擔差額,且得以法院命丙負擔差額之
裁定,直接作為執行名義對丙執行
(C)再拍賣時,應避免丙再次得標後仍不繳交價金,丙不得應買
(D)法院應再行拍賣,若無法拍定,則不得再更新拍賣,僅得作價由債權人承受,若債
權人不成受則撤銷查封,返還標的物予債務人
15.甲向乙訂購一部健身器材跑步機後,卻避不見面,乙無奈對甲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新台幣20萬元。甲於訴訟中為同時履行之抗辯,法院遂判決甲須於乙交付跑步機
同時,向乙支付買賣價金20萬元。判決確定後,甲遂遵循判決內容,先將買賣價金
給付於乙後,請求乙給付跑步機,但遭乙拒絕。甲遂本於上述之確定終局判決,聲
請對乙為強制執行,法院是否准許,下列何者正確?
(A)關於該確定判決中的對待給付部分,為執行名義之成立要件,債權人應於聲請執行
前為對待給付,執行法院始得准許債務人之聲請,惟本案中為債務人甲先為對待給
付且欲以該判決為對乙之執行名義,不符合上述要件,法院不應准許之
(B)該確定判決對於乙應為對待給付部分並無執行力,故債務人不得以此對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法院不應准許之
(C)法院是否准許,應視本案執行名義之性質而定,該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為對物之執
行名義,債務人自得於完成給付後,以此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請求交付標的物,法院
應准許之
(D)該確定判決對於乙應為對待給付部分,基於強制執行程序應迅速與確保當事人權利
實現之原則,為避免債務人於本案情形下仍需另外對債權人提起訴訟,不僅耗時又
使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長期不明確,故法院應准許
二、申論題(25%)
甲主張乙積欠其貸款新台幣200萬元,屢催不還,乃於民國104年7月12日具狀向台北地
方法院起訴請求,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為104年12月5日,經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
且因被告未提上訴而確定。甲隨後於105年2月間聲請強制執行。問:
(一)若甲於103年6月間曾向甲寄發存證信函,表示其對甲有某筆借款債權300萬元,用
以抵銷所積欠甲前開200萬元債務等語。但在訴訟中乙未就此主張之,則乙可否以
曾行使抵銷權為由,在執行程序中主張何種權利救濟程序?
(二)若甲係以此筆貸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送達及確定後,甲以該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
而強制執行乙之財產,若乙主張遭脅迫而為債權契約之簽訂,已經對甲發函撤銷等
情事,則乙可據以主張何種權利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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