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ny10144 (ye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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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1031 張文郁師 民事訴訟法 期末考
時間Wed Jan 14 10:34:25 2015
一、甲(十九歲)考上台大醫學系,其父母 A 、 B 為獎勵之,乃同意其向車商乙購買小客
車一輛,甲和乙談妥車子價金八十萬元, A 代甲付二十萬元頭期款後乙即交車給甲,甲
稍後認為該車之配備和當初約定不符,即請求解約並退款,但為乙拒絕。乙乃以甲為被告
,向法院提起給付價金六十萬元之訴,書記官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交郵局寄送至甲寄
宿處所由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時,甲因和女友出國旅遊而未出庭,法院即命乙一造辯論
後,判決甲應支付乙六十萬元。問此判決是否合法?
二、住桃園之甲和鄰居乙結婚,請住三重之丙廚師到甲住宅外燴辦喜宴,因當日天氣炎熱
,食物保存不當,導致客人丁、戊、己、庚等三十人食物中毒,上吐下瀉,經送醫治療後
,雖無大礙,但甲、乙對丙深感不滿,乃以丙為被告,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
之訴訟,要求丙應賠償甲、乙、丁、戊等每人各一萬元。問: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應如何處
理此訴訟?若丁、戊等三十人選定丁、戊兩人為被選定人替全體被害人索賠,丁、戊即為
共同原告對丙提起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訴訟,訴訟進行中,若丁、戊和丙以賠償每人三千
元達成和解,但己、庚等二十人認為太少而拒絕,問:法院如何處理原告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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