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ny10144 (ye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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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1031 张文郁师 民事诉讼法 期末考
时间Wed Jan 14 10:34:25 2015
一、甲(十九岁)考上台大医学系,其父母 A 、 B 为奖励之,乃同意其向车商乙购买小客
车一辆,甲和乙谈妥车子价金八十万元, A 代甲付二十万元头期款後乙即交车给甲,甲
稍後认为该车之配备和当初约定不符,即请求解约并退款,但为乙拒绝。乙乃以甲为被告
,向法院提起给付价金六十万元之诉,书记官将言词辩论期日之通知书交邮局寄送至甲寄
宿处所由甲收受。言词辩论期日时,甲因和女友出国旅游而未出庭,法院即命乙一造辩论
後,判决甲应支付乙六十万元。问此判决是否合法?
二、住桃园之甲和邻居乙结婚,请住三重之丙厨师到甲住宅外烩办喜宴,因当日天气炎热
,食物保存不当,导致客人丁、戊、己、庚等三十人食物中毒,上吐下泻,经送医治疗後
,虽无大碍,但甲、乙对丙深感不满,乃以丙为被告,向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提起侵权行为
之诉讼,要求丙应赔偿甲、乙、丁、戊等每人各一万元。问: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应如何处
理此诉讼?若丁、戊等三十人选定丁、戊两人为被选定人替全体被害人索赔,丁、戊即为
共同原告对丙提起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诉讼,诉讼进行中,若丁、戊和丙以赔偿每人三千
元达成和解,但己、庚等二十人认为太少而拒绝,问:法院如何处理原告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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