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1023essica (傻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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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1002 劉春堂師 債編各論 期末考
時間Thu Jun 21 16:45:47 2012
一、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以甲所提供之材料為甲興建房屋,報酬三百萬元
(新台幣,以下同)。甲之給付報酬債務,除由甲委託丙為保證人予以擔保外,
另有丁以其所有之房屋設定抵權為擔保。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1、因甲所提供之材料有瑕疵,致乙建造之房屋毀損,乙得否請求甲給付報酬?有無
民法第二六七條規定之適用?
2、乙請求丙履行保證人責任時,丙得否主張以應先就丁之房屋時行抵押權?又嗣因
甲的財產有顯形減少的情形,丙得否請求甲除去其保證人責任,並對乙主張不負
保證人責任? 二十分
3、若本件乙同意丁塗銷就房屋所設定抵押權,改以丁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惟丙不知其情,丙得否對乙主張免負保證人責任?
二、甲委託乙調查探勘A山地之地質,乙乃前往A山地,惟因下大雨致道路崩陷,無
法到達A山地而返回,於歸途中因路滑跌倒致貴重探勘儀器摔毀。嗣乙因生病,
乃前往丁所開設診所看病,為未能治癒,且乙所攜帶之手機及三萬元在丁診所內
被小偷戊所偷竊。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1、乙能否請求甲支付交通費,並就其貴重探勘儀器摔毀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甲
否乙以尚未完成調查探勘工作,而拒絕乙所為上開請求?
2、乙得否拒絕支付醫藥費?丁就乙之手機及三萬元被偷竊,應否對乙負損害賠償責
任?若本件戊係丁之受僱人,其情形有無不同?丁可否主張其對戊之選任監督並
未疏懈而不負責任? 十五分
三、甲僱用乙為職員,由丙為人事保證人,約定就因乙之職務行為對甲所造成損害,
由丙代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保證期間為兩年,並附有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未為反
對之意思表示,即當然更新之約款。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1、乙因職務上之行為致甲遭受損害,甲得否以丙已拋棄先訴抗辯權為由而直接請求
丙負保證人責任?
2、甲與丙所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經過三年後,是否仍為有效? 十分
四、甲與運送人乙締結旅客運送契約,乘坐乙之汽車前往高雄,並將行李交付乙運送
。甲所承坐之汽車,在途中被因地震而滾落之巨石所碰撞,致甲受傷,且因此項
事故致遲延十小時始到達高雄,甲並因遲到而喪失與丙訂立契約之機會。該交託
運之行李未能於甲到達時返還,另甲隨身攜帶之行李,為第三人丁所偷竊。試分
別說明下列問題:
1、關於甲之受傷及遲到,乙應否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甲可否就其喪失訂立契約之
機會,請求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2、關於託運行李未能於甲到達時返還,以及隨身攜帶行李被丁所偷竊,乙應否對甲
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丁係乙之受僱人,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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