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atLord (出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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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1001 謝志鴻師 刑事訴訟法期中考
時間Tue Nov 8 20:41:4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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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120分鐘
不可攜帶六法
一
何謂當事人對等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於當事人對等原則下的架構為何?理由安在?
二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適用對象為何?
三
試述傳聞法則與直接言詞審理主義的關聯?
四
甲為熱衷政治之人,某日得知A國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遂氣憤至A國領使館(位於台北
市)開槍洩恨,於離去之際遇見駐使,並開槍打傷其大腿,檢察官B於台北地檢署偵訊後認
無羈押之必要遂放回。數月後甲與乙於高雄涉嫌犯下搶奪罪並遭高雄地檢署通緝,日後甲
獨自於台北犯下攜帶危險物之準強盜罪,並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C逮捕並向台北地院聲情羈
押,並移送至屏東地檢署羈押所羈押之。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倘台北地檢署檢察官B向台北地院起訴甲槍傷駐使,台北地院應如何審理?
(二)倘屏東地檢署向屏東地院起訴甲,屏東地院應如何審理?
(三)上開犯罪何法院具管轄權?高雄地院得否審理甲於台北所犯下之準強盜罪?如不能,
高雄地院應如何處理?
大致如此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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