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369aa369 (羅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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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92 謝志鴻師 刑事訴訟法(進) 期末考
時間Tue Jun 14 23:41:18 2011
一、甲為某現任議員,某一日,被檢察官以賄選罪嫌傳喚,檢察官對甲表示倘若
甲直接供出賄選一切事實,即給予甲緩起訴之處分,甲基於因不欲受到不利益之
之處分,遂自白出一切賄選之情形,並告知其賄選之帳戶名冊存放在友人乙家中
,檢察官向法院依法申請搜索票到乙搜索,並對帳戶名冊扣押之。然而,事後檢
察官仍然對甲以賄選罪嫌提出公訴。試問在此案例中,甲之自白是否得作為證據
?而其帳戶名冊是否得作為證據?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排除法則之原則和例外情形為何?試說明之。
三、阿良是某知名整型外科診所醫生,某一日,病患小瓜對阿良提出業務過失傷
害告訴,檢察官調查後並起訴之,於審理中,阿良抗辯小瓜之所以毀容是因為其
沒有定期回診和不遵守醫囑而導致,非於手術或其藥品有任何問題。法院乃囑託
萬芳醫院整型美容科鑑定之,鑑定結果認定阿良確有過失,阿良不服,向法院提
出請鑑定醫師出庭進行詰問或詢問。請問萬芳醫院得否拒絕之?
四、甲和乙是素來相識已久的好友,某一日,甲和乙因為口頭上的紛爭,甲遂隨
手於近處拿了一鐵器往乙的頭上砸去,乙當場倒地昏迷,甲趁隙逃脫。乙之子丙
獲悉情事後迅速趕來,並將乙送往醫院救治。翌日,乙從昏迷中清醒,告知丙上
述事情之經過,且是甲所為,過幾日後乙因頭內出血不治身亡。檢察官因甲之逃
逸無蹤,對甲提出告訴。法院開庭審理,丙經傳喚不到,僅將上開情事記於書面
並向法院提出。事後丙和甲達成民事上和解,並舉家移民國外。法院是否得依丙
之上開書面內容,對甲以殺人罪嫌進行裁判?
以上為個人記憶所為,懇請不吝指證。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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