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sh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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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92 劉明生師 民事訴訟法 期末考
時間Mon Jun 13 18:34:06 2011
一、甲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開車不甚撞到正在人行
道行走之乙,救護車乃將乙送往丙醫院急救,丙醫院
之主治醫生丁於進行手術時將縫合器具遺留在乙之體
內,且未將其傷口正確縫合,導致乙細菌感染而受有
重傷。事發後,紀錄手術過程之A錄影帶由丙醫院執有
丁醫生為避免其責任,乃欲將紀錄該手術過程之B病歷
內容竄改。已將甲、丙、丁列為共同被告,提起損害
賠償之訴訟,試問就可歸責之事由與因果關係之事實
應由哪一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乙得採取何種舉證責任
減輕或提昇其提出證據能力之措施?於起訴前乙有何有
利之證據收集手段可以使用? (50%)
二、甲以新台幣(下同)九十萬購買之A古董,於民國九
十九年五月五日被乙竊取。甲於同年六月二十日將乙
列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訴訟,訴狀
則於同年六月三十日送達於被告。乙於同年八月三十
日將該古董乙一百萬元轉讓並以占有改定之方式交付
於丙。試問:如法院為甲之勝訴判決並告以確定,其判
決效力是否及於丙,試從相關立法、實務與學說之觀
點回答?(25%)
三、甲向乙購買A汽車,履行期屆至乙仍不交付該車於
甲,甲乃以乙為被告提起訴訟,於聲明中請求法院判
命乙讓與該車之所有權,交付該車於甲,並支付給付
遲延之損害賠償,但甲預慮該買賣契約可能有無效或
得撤銷的原因,故表明如買賣契約無效或已被合法撤
銷,則請求返還其已支付之部分買賣價金,並請求賠
償因此而生之損害,試問如第一審法院適用實體法有
錯誤之情形而認原告之先位請求無理由時,其可否直
接就其備位請求判決?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甲可否追
加請求乙交付B機器(另一筆買賣契約),並以其作為備
位請求?又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甲可否追加乙之連帶
保證人丙(關於保證A汽車債務之履行)作為被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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