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sh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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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992 刘明生师 民事诉讼法 期末考
时间Mon Jun 13 18:34:06 2011
一、甲於民国一百年三月一日开车不甚撞到正在人行
道行走之乙,救护车乃将乙送往丙医院急救,丙医院
之主治医生丁於进行手术时将缝合器具遗留在乙之体
内,且未将其伤口正确缝合,导致乙细菌感染而受有
重伤。事发後,纪录手术过程之A录影带由丙医院执有
丁医生为避免其责任,乃欲将纪录该手术过程之B病历
内容窜改。已将甲、丙、丁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
赔偿之诉讼,试问就可归责之事由与因果关系之事实
应由哪一造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乙得采取何种举证责任
减轻或提昇其提出证据能力之措施?於起诉前乙有何有
利之证据收集手段可以使用? (50%)
二、甲以新台币(下同)九十万购买之A古董,於民国九
十九年五月五日被乙窃取。甲於同年六月二十日将乙
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所有物返还请求之诉讼,诉状
则於同年六月三十日送达於被告。乙於同年八月三十
日将该古董乙一百万元转让并以占有改定之方式交付
於丙。试问:如法院为甲之胜诉判决并告以确定,其判
决效力是否及於丙,试从相关立法、实务与学说之观
点回答?(25%)
三、甲向乙购买A汽车,履行期届至乙仍不交付该车於
甲,甲乃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於声明中请求法院判
命乙让与该车之所有权,交付该车於甲,并支付给付
迟延之损害赔偿,但甲预虑该买卖契约可能有无效或
得撤销的原因,故表明如买卖契约无效或已被合法撤
销,则请求返还其已支付之部分买卖价金,并请求赔
偿因此而生之损害,试问如第一审法院适用实体法有
错误之情形而认原告之先位请求无理由时,其可否直
接就其备位请求判决?於第二审法院审理中,甲可否追
加请求乙交付B机器(另一笔买卖契约),并以其作为备
位请求?又於第二审法院审理中,甲可否追加乙之连带
保证人丙(关於保证A汽车债务之履行)作为被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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