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se52007 ()
看板LawService
標題[考古] 991 鄭冠宇師 民法物權 期末考
時間Wed Jan 12 22:43:02 2011
一、
為了期末考,自認聰明的大學法律系二年級學生大砲(A)特地像心怡(B)
借了筆記,準備好好地K一番,某日中午在學校附近的燒臘店排隊用餐
時大砲正好讀到心怡的筆記本寫著:「甲的三隻羊混入乙的三隻羊中,
不能分辨屬何人所有,但不會成為大羊,應該可以各自找回。」大砲不
慎將手中的30元硬幣掉入了老闆(C)的錢筒中,老闆隨手抓了30圓欲返還
時,臭屁的大砲說話了:「咻蛋ㄟ,老闆,我是法律系學生,給你個法律
教育機會,我的硬幣掉入了你的錢筒中,不會變成一個大硬幣,所以我的
還是我的,你的還是你的你應該要還的是我的硬幣,而不是你的硬幣,現
在我們是不是可以試著找找看我原來的30元?」老闆看著大砲,切燒臘握
刀子的手不停的在顫抖,旁邊的同學已經摔倒了一半,但大B還字好的在等
著答案,沒摔倒的你,可以回答嗎? 30%
二、
怡君的筆記本掉了,全法律系啟了騷動,因為大家都在害怕,期末考快到了
,再找不到筆記本,期末考也別準備了。從第一堂課翹到最後一堂課的大砲
(A)最後想了個辦法,由怡君(B)口述上課筆記重點:「第812的從物,是胡說
八道的,不是民總的從物?」;「添付的償金,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請求,你請
的地磚師父(C)就不可以請求?」大B疑惑的看著怡君*%$#&,聰明的你是否可
以合理說明到底是誰「腦殘」? 30%
三、
A、B、C、D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為四分之一,其後A聲請法院裁判分
割,經法院為分割判決確定後,D卻仍將其在該地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出售與
不知情之E,E經登記為共有人後,復以該應有部分為F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其欠
債。債權屆清償期,E無法清償債務,F得否實行其抵押權?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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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31.19
1F:推 braveryhyde:果然又是大砲... 01/13 02:04
2F:推 wolfsburg:誰叫他得罪了方丈 01/13 23:17
3F:推 wawawawoo: 這真的是冠宇出的考題嗎……… 11/07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