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se5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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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991 郑冠宇师 民法物权 期末考
时间Wed Jan 12 22:43:02 2011
一、
为了期末考,自认聪明的大学法律系二年级学生大炮(A)特地像心怡(B)
借了笔记,准备好好地K一番,某日中午在学校附近的烧腊店排队用餐
时大炮正好读到心怡的笔记本写着:「甲的三只羊混入乙的三只羊中,
不能分辨属何人所有,但不会成为大羊,应该可以各自找回。」大炮不
慎将手中的30元硬币掉入了老板(C)的钱筒中,老板随手抓了30圆欲返还
时,臭屁的大炮说话了:「咻蛋ㄟ,老板,我是法律系学生,给你个法律
教育机会,我的硬币掉入了你的钱筒中,不会变成一个大硬币,所以我的
还是我的,你的还是你的你应该要还的是我的硬币,而不是你的硬币,现
在我们是不是可以试着找找看我原来的30元?」老板看着大炮,切烧腊握
刀子的手不停的在颤抖,旁边的同学已经摔倒了一半,但大B还字好的在等
着答案,没摔倒的你,可以回答吗? 30%
二、
怡君的笔记本掉了,全法律系启了骚动,因为大家都在害怕,期末考快到了
,再找不到笔记本,期末考也别准备了。从第一堂课翘到最後一堂课的大炮
(A)最後想了个办法,由怡君(B)口述上课笔记重点:「第812的从物,是胡说
八道的,不是民总的从物?」;「添付的偿金,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你请
的地砖师父(C)就不可以请求?」大B疑惑的看着怡君*%$#&,聪明的你是否可
以合理说明到底是谁「脑残」? 30%
三、
A、B、C、D四人共有一笔土地,应有部分均为四分之一,其後A声请法院裁判分
割,经法院为分割判决确定後,D却仍将其在该地之应有部分四分之一,出售与
不知情之E,E经登记为共有人後,复以该应有部分为F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其欠
债。债权届清偿期,E无法清偿债务,F得否实行其抵押权?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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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raveryhyde:果然又是大炮... 01/13 02:04
2F:推 wolfsburg:谁叫他得罪了方丈 01/13 23:17
3F:推 wawawawoo: 这真的是冠宇出的考题吗……… 11/07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