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850193 (na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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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82 劉明生師 民事訴訟法 期末考
時間Mon Jun 21 20:35:41 2010
98學年度第二學期 期末考 劉明生
考試科目:民事訴訟法
一、 甲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開車不慎撞到路人乙,救護車乃將乙送往丙醫院急救,
丙醫院之實習醫生丁於進行手術時因消毒不完全導致乙細菌感染而受有重傷。事發後,記
錄手術過程之A病歷由丙醫院執有,丁醫師為避免其責任,乃將與該手術過程直接相關之B
文書帶至國外。乙將丙、丁列為共同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試問就可歸責之事由與
因果關係之事實各應由哪一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當事人得採取何種舉證責任減輕之措施
?於起訴前當事人有何有利之證據收集手段可以使用?(50%)
二、 乙無權占有甲之汽車,甲乃將乙列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訴訟,法
院審理後於判決理由中認定甲為該汽車之所有人,並判甲勝訴。於該判決確定後,甲再對
乙提起確認該汽車之所有權屬於甲之訴訟,而被告乙則否認該汽車所有權屬於甲,甲則主
張後訴法院受前訴法院關於汽車所有權屬於甲判斷之拘束,試問於此種情形後訴法院應如
何處理?如甲為所有人並為出租人,乙乃為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至,乙拒絕返還該汽車
給甲,甲乃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命乙返還該汽車於甲,而於訴訟繫屬中,乙乃將該
汽車轉讓並交付於丙,試問如甲取得本案勝訴判決且確定之情形,其效力是否及於丙?
(30%)
三、 甲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開車時不慎撞到正在開車之乙,乙乃將甲列為被告,向
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於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命甲應給付乙新台幣(下同)60萬元。於
訴訟進行中,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五日進行式行和解之程序,甲與乙願互相讓步達成
訴訟上和解,約定甲僅須賠償乙40萬元,並將此記明筆錄,如乙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八日
發現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乙有如何之救濟方式?倘若甲與乙於前述之損害賠償訴訟中
,就另一筆交通事故,達成訴訟上和解,約定由甲賠償乙30萬元,如事後甲仍不願付款,
乙又有何救濟方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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