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dennis61 (air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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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82 民事訴訟法 劉明生師 期中考
時間Wed Apr 21 01:19:00 2010
ㄧ、甲向乙承租A汽車,並約定甲每月應支付乙租金新臺幣ㄧ萬元,今租賃期
間屆滿,乙主張甲應返還該車,乃對甲提起請求返還A車之訴。甲則抗辯
謂乙已將該車賣給甲,並已移轉所有權,該車為其所有,其無須返還A車。
試問:(ㄧ)在該訴訟繫屬中,乙可否於其他法院另行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
認A物為其所有,並確認其對甲之租金債權存在?甲可否於乙對
甲所提起之所有物返還請求訴訟中,對乙提起反訴確認其與乙之
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二)如甲於該所有物返還訴訟中,將該車轉讓於丙,經法院認定乙
勝訴甲敗訴,其確定判決之效力使否及於丙?倘若確定判決效力
及於丙,丙有無任何事先或事後之救濟方式?(40%)
二、A公司計程車司機甲與B公司計程車司機乙開車不慎互撞,甲將乙列為被
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乙應賠償其所受之損害40萬元,乙抗辯謂其對甲有
另ㄧ筆借款債權80萬元可供抵銷,試問甲可否於同ㄧ程序向法院表示再請
求確認該筆借款之剩餘債權 40 萬元不存在?甲可否於第一審將被告變更
為乙之僱用人B公司?甲可否於第二審追加乙之僱用人B公司為被告?
(30%)
三、甲向乙買受 A 房屋,履行其屆至乙仍未協同甲辦理過戶之登記,甲乃以乙
為被告提起訴訟,於聲明中請求法院判命乙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之登記並支
付遲延之損害新台幣十萬元 (第一聲明) ,但甲預慮該買賣契約可能有無效
或得撤銷之原因,故表明如買賣契約無效或已被合法撤銷,則請求返還其已
支付之部分買賣價金,並請求賠償因此而生之損害 (第二聲明) ,試附理由
回答下列問題。
(ㄧ) 如第一審法院認甲之先位請求有理由時,被告就先位請求上訴,第二
審法院認原告之先位請求無理由時,可否直接就其備位請求裁判?
(二) 如第一審法院認甲之先位請求無理由,備位請求有理由時,甲就先位
請求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甲之先位請求仍為無理由,其可為如何之判
決?如乙就備位請求上訴,第二審法院可否改判甲先位請求有理由?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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