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llosoap (蟹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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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81 張懿云師 公平交易法 期末考
時間Fri Jan 15 16:50:24 2010
一、「台北縣鞋業商業同業公會分別於88年、89年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如參加
公會主辦以外之三家以上聯展之廠商,則不歡迎各該廠商報名參加台北縣鞋
類公會與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舉辦之聯展,且兩公會分別於88年、
89年間,各自發函告知其會員,函中並表示二公會經協議獲得共識,請各業
者配合辦理。經查,台灣地區製鞋業者約1000家,加入台北縣鞋類公會與台
南市皮革工會之業者各為300家及200家。」基於前述事實,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同業公會?同業公會是否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事業?公平交易法上所欲
規範的事業為何,試舉例,並扼要說明之?
〈二〉台北縣鞋類商業同業公會與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之前述行為,可能
違反公平交易法的何種規定,請說明法條依據,以及禁止此類行為的目的為
何?
〈三〉此二同業公會抗辯,「廠商若已經參加過其他大型聯展,始不許再參加公會
所辦之聯展,其函文之目的是為求各家廠商皆有機會參加聯展,增加其商品
之曝光率,故該函文及其行為應屬合法。」該抗辯是否有理由?
二、「A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擬與其他11家公司〈皆為經營電動機車設計、製造及銷
售之公司〉出資成立『B工業中心』,共同從事電動機車之研發、設計、製造
及銷售,故A及其他11家公司等一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聯合行為許可申請。
經查,A公司於電動機車銷售市場之市占率為40%,其他11家公司的市場占有
率皆低於5%」基於前述事實,若您為申請案的主管機關,您是否許可該申請案
,以及應考量哪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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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anali1225:邊寫這科邊想睡覺 可是回來坐在電腦前卻睡不著了 囧> 01/15 17:01
2F:→ hellosoap:哈,因為最後一科 01/16 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