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8K357 (人總要學會軟弱)
看板LawService
標題[考古] 972 吳志光師 學法系行政法期末考考題
時間Wed Jun 10 21:35:57 2009
注意事項:可參考任何資料
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因執行案件過多,遂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1
規定,將一定金額以下之行政執行案件委託A資產管理公司執行。請問:
(1)此種委託契約之性質為何?(15分)
(2)行政執行義務人若不服A資產管理公司所為查封拍賣等執行措施者,其法律救濟途
徑為何?其可否提起行政爭訟?(15分)
(3)若A資產管理公司不滿台北行政執行處拖欠委託執行之費用時,可否直接聲請強制
執行?其法律程序為何?(15分)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執行
本法第4條第1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
理。」
2.據日前報載,台北市政府消保官首度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4條規定,公佈「
消費者不適宜與之交易的廠商之消費警訊」,四家業者涵蓋補習班、美容坊、電子公司
和服飾行。消保官強調,列名消費警訊的廠商,主要因為消費申訴案件量多、未積極處
理爭議案而上榜;但「黑名單」業者抱怨規矩作生意,商譽卻遭破壞,並表示要提起訴
願。請依行政程序法、行政罰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4條等法規,分析前述「
消費者不適宜與之交易的廠商之消費警訊」之法律性質為何?其究係行政罰、抑或非裁
罰性之不利益行政處分、抑或事實行為?(25分)
相關法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4條:「執行機關或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
,發現企業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將其名稱、地址、爭議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
於網路或媒體公告之。一 企業經營者經執行機關或消保官通知前來說明消費爭議案情
或商議解決方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者。二 企業經營者參加前款消費爭議申訴案
件協商獲致協議,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者。三 企業經營者拒絕接受消費者依本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退還商品或解除契約者。」(註:本條規定並未列於台北市消費者保
護自治條例的罰則部份)
3.某私有土地遭A、B、C三家營造公司分別傾倒廢棄物,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遂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遂處土地所有人D及A、B、C三家營造公司各五千元罰鍰
,並命其於一個月內改善(即自行清除、回復原狀)。一個月期限屆至,廢棄物未見任
何清理,主管機關遂依廢棄物處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土地所有人
及A、B、C三家營造公司連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共計十五萬元。請問
:
(1)土地所有人D不服罰鍰處分及必要費用之處分,其在提出法律救濟時,應如何為有
利之抗辯?(15分)
(2)若嗣後查出A營造公司因不法傾倒廢棄物而獲益五千萬元,主管機關應循何種方式
「追討」這五千萬元?(15分)
相關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
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 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下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57.118
※ 編輯: K8K357 來自: 118.167.56.214 (06/12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