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8K357 (人总要学会软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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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972 吴志光师 学法系行政法期末考考题
时间Wed Jun 10 21:35:57 2009
注意事项:可参考任何资料
1.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台北行政执行处因执行案件过多,遂依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6条之1
规定,将一定金额以下之行政执行案件委托A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请问:
(1)此种委托契约之性质为何?(15分)
(2)行政执行义务人若不服A资产管理公司所为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者,其法律救济途
径为何?其可否提起行政争讼?(15分)
(3)若A资产管理公司不满台北行政执行处拖欠委托执行之费用时,可否直接声请强制
执行?其法律程序为何?(15分)
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6条之1:「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处为执行
本法第4条第1项之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事项,得将权限之一部份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办
理。」
2.据日前报载,台北市政府消保官首度依台北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第24条规定,公布「
消费者不适宜与之交易的厂商之消费警讯」,四家业者涵盖补习班、美容坊、电子公司
和服饰行。消保官强调,列名消费警讯的厂商,主要因为消费申诉案件量多、未积极处
理争议案而上榜;但「黑名单」业者抱怨规矩作生意,商誉却遭破坏,并表示要提起诉
愿。请依行政程序法、行政罚及台北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第24条等法规,分析前述「
消费者不适宜与之交易的厂商之消费警讯」之法律性质为何?其究系行政罚、抑或非裁
罚性之不利益行政处分、抑或事实行为?(25分)
相关法条:台北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第24条:「执行机关或消保官处理消费争议案件
,发现企业经营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得将其名称、地址、争议商品或服务及所为行为
於网路或媒体公告之。一 企业经营者经执行机关或消保官通知前来说明消费争议案情
或商议解决方法,无正当理由不派员出席者。二 企业经营者参加前款消费争议申诉案
件协商获致协议,无正当理由不派员出席者。三 企业经营者拒绝接受消费者依本法第
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退还商品或解除契约者。」(注:本条规定并未列於台北市消费者保
护自治条例的罚则部份)
3.某私有土地遭A、B、C三家营造公司分别倾倒废弃物,经主管机关查证属实後,遂依
废弃物清理法第50条规定,遂处土地所有人D及A、B、C三家营造公司各五千元罚锾
,并命其於一个月内改善(即自行清除、回复原状)。一个月期限届至,废弃物未见任
何清理,主管机关遂依废弃物处理法第71条第1项规定代为清除处理,并向土地所有人
及A、B、C三家营造公司连带求偿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费用共计十五万元。请问
:
(1)土地所有人D不服罚锾处分及必要费用之处分,其在提出法律救济时,应如何为有
利之抗辩?(15分)
(2)若嗣後查出A营造公司因不法倾倒废弃物而获益五千万元,主管机关应循何种方式
「追讨」这五千万元?(15分)
相关法条:废弃物清理法第11条:「一般废弃物,除应依下列规定清除外,其余在指定
清除地区以内者,由执行机关清除之:
一 土地或建筑物与公共卫生有关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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