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369aa369 (羅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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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72 蘇惠卿師 民法債編總論 期中考
時間Thu Apr 16 19:22:32 2009
※附理由詳細回答以下問題,不得參考任何資料※
一、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以行為人有可歸責事由為重要要件,請詳論我國
民法中關於可歸責事由之規定及其意義為何。(25%)
二、甲因久居國外,將其所有建於日據時代之價值300萬元之祖厝A屋委託
鄰居代為管理,某日乙為改建自己所有B屋,乃委請拆除工人丙拆除。
由於乙指示錯誤,以致丙誤拆A屋,因為A屋所用木材為上等檜木,拆
除後之建材仍有100萬元價值。甲知A屋被誤拆之後甚為生氣,可向誰
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義務人旅行賠償義務之後,可否依據民法第218-1
條請求甲讓與拆除後之建材?(25%)
三、A自購一台遊覽車靠行於B遊覽車公司營業,監理業務由B代行,A每
月給付3000元規費給B公司。雙方約定由A自行攬客營業自負盈虧,
如有任何違規或肇事,責任概由A自行負責與B無涉。某日A載送進
香團到南部進香時,因轉彎時超速而翻落山坡下,以致乘客X1~X30等
30人受有輕重不等之傷害,X1~X30等30人可否向B請求損害賠償?其
理由為合?(25%)
四、A於1998年12月27日駕車外出時因超速撞傷行人B,致B受有50元之損害
,A為躲避責任見四下無人目擊車禍乃當場逃逸,及至2008年12月15日B
始知當年撞傷他的為A,於2009年4月1日向法院起訴請求A賠償其所受損
害,A則主張B之權力已罹於消滅時效,假設你為負責審理之法官,你應
如何判決?理由為何?(25%)
參考條文:
第218-1條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
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
請求權。第264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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