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gwzv (鋼彈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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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72 劉春堂師 民法債編總論 期中考
時間Mon Apr 13 16:19:41 2009
考試日期:98年4月13日第五、六節
考試時間:13:40 ~ 14:40,共一小時
考試科目:民法債編總論
命題教授:劉春堂 教授
注意: 1、答案需說明理由。
2、准參閱未載有解釋、判決(例)、決議、解說及個人註記等之法典。
一、甲擅自將乙之別墅出租於丙,得有租金五萬元,以實際上僅受有三萬元之損失。丁
依交通法規並盡注意之能事駕車,突見戊騎機車快速自陋巷出來,丁為避免撞傷戊,
乃緊急轉彎及煞車,因而掉落路旁水溝,車毀人傷。己不法侵害庚,致庚死亡,庚
之妻子辛耳聞其事,因受驚駭致流產。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1、乙得對甲為如何之主張?
2、丁得對戊為如何之主張?
3、己對辛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15分)
二、甲擅自在乙的牆壁上懸掛廣告招牌,另甲誤以乙支白蘭地酒二瓶及現金二萬元為自己
所有,並偷取乙之手錶一隻。甲以其中一瓶白蘭地酒及二萬元宴客,將剩餘之一瓶白
蘭地酒及偷取之手錶贈與善意之丙。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1、乙得否主張甲係不當得利?甲可否已以為有使用牆壁之計畫,主張乙未受有損害,
故不成立不當得利?
2、乙得否主張甲係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白蘭地酒、二萬元及手錶?甲得否以白蘭地酒
、二萬元及手錶均不存在,而拒絕返還?又乙得否主張丙係不當得利,請求丙返還白
蘭地酒及手錶?
(15分)
三、甲向乙購買汽車一輛,並約定如甲給付價金遲延,應支付違約金二萬元。嗣因甲未依
約給付價金,乙乃依法解除契約;至於乙依約先交付於甲之汽車則乙依法解除契約後
,因地震引發火災而燒毀。丙將其所有之金錶,以十萬元出賣於丁,惟丙未依約給付
金錶於丁,丁乃依法解除契約,丁因而喪失轉賣金錶於戊所可賺取之利益一萬元。試
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1、乙得否對甲行使如何之權利?甲得否主張契約業已解除,且汽車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
之事由而燒毀,拒絕支付違約金並免負償還該汽車價額之責任?
2、丁可否請求丙賠償喪失轉賣金錶於戊所可賺得之利益一萬元?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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