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gria34 (任好壞開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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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7上 張文郁師 民事訴訟法期末考
時間Mon Jan 12 19:53:21 2009
一、住新莊之甲主張住基隆之乙在三重開車撞傷其過馬路之女兒丙(十九歲又十個月),
因乙並未賠償分文,故甲即以丙為原告而自為法定代理人,向台北地方法院請求乙
應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醫藥費以及慰問金五十萬元。法院命當事人提出準備書狀,
乙即提出答辯狀否認撞傷丙並拒絕任何賠償,訴訟進行一個月又二十天,法院將言
詞辯論之通知書付郵寄送給甲,因甲不在家,郵差乃將通知書交給丙收受,但丙翌
日即出國旅遊,忘了將通知書交給甲,以致甲於二十日後之言詞辯論其日未到場,
法院乃依乙之聲請進行一造辯論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問;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
若甲於收受判決後第十日提起上訴,上訴審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上訴?原審判決是
否應廢棄?
二、住萬華之夫妻甲、乙感情不和,某日乙女遭夫甲無故毆打,乙逃回花蓮娘家,甲於
三日後至花蓮要求乙回萬華,乙拒絕,甲又在乙之娘家將乙毆打成傷。甲回萬華後
即與昔日女友同居,乙稍後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花蓮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
判准其與甲離婚,乙之起訴狀送達甲之後,乙又像法院具狀追加請求甲應賠償乙醫
藥費三十萬元和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五十萬元。問:花蓮地方法院如何處理乙之案件
?若乙另行以甲與他人通姦為由,在花蓮地方法院另行提起離婚訴訟,花蓮地方法
院應如何處理該案件?若花蓮地方法院通知甲、乙至法院進行調解,於調解時,甲
不但拒絕乙之請求並且出言侮辱乙,乙因氣憤而心臟病發作,當庭昏倒,經送醫後
不治。其父丙隨即具狀向花蓮地方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並要求甲應另外再賠償其喪
葬費五十萬元、扶養費二百萬元和精神上之損害一百萬元,問丙承受訴訟之聲明是
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其所提出之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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