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gria34 (任好坏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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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97上 张文郁师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
时间Mon Jan 12 19:53:21 2009
一、住新庄之甲主张住基隆之乙在三重开车撞伤其过马路之女儿丙(十九岁又十个月),
因乙并未赔偿分文,故甲即以丙为原告而自为法定代理人,向台北地方法院请求乙
应赔偿新台币五十万元医药费以及慰问金五十万元。法院命当事人提出准备书状,
乙即提出答辩状否认撞伤丙并拒绝任何赔偿,诉讼进行一个月又二十天,法院将言
词辩论之通知书付邮寄送给甲,因甲不在家,邮差乃将通知书交给丙收受,但丙翌
日即出国旅游,忘了将通知书交给甲,以致甲於二十日後之言词辩论其日未到场,
法院乃依乙之声请进行一造辩论而判决驳回原告之诉,问;法院之判决是否合法?
若甲於收受判决後第十日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甲之上诉?原审判决是
否应废弃?
二、住万华之夫妻甲、乙感情不和,某日乙女遭夫甲无故殴打,乙逃回花莲娘家,甲於
三日後至花莲要求乙回万华,乙拒绝,甲又在乙之娘家将乙殴打成伤。甲回万华後
即与昔日女友同居,乙稍後以不堪同居虐待为由,向花莲地方法院起诉,请求法院
判准其与甲离婚,乙之起诉状送达甲之後,乙又像法院具状追加请求甲应赔偿乙医
药费三十万元和精神上之损害赔偿五十万元。问:花莲地方法院如何处理乙之案件
?若乙另行以甲与他人通奸为由,在花莲地方法院另行提起离婚诉讼,花莲地方法
院应如何处理该案件?若花莲地方法院通知甲、乙至法院进行调解,於调解时,甲
不但拒绝乙之请求并且出言侮辱乙,乙因气愤而心脏病发作,当庭昏倒,经送医後
不治。其父丙随即具状向花莲地方法院声明承受诉讼,并要求甲应另外再赔偿其丧
葬费五十万元、扶养费二百万元和精神上之损害一百万元,问丙承受诉讼之声明是
否合法?法院应如何处理其所提出之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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