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queezeMe (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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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91上 張文郁師 民事訴訟法期末考
時間Sat Jan 10 01:08:18 2009
91上期末
請任選兩題回答
一.住宿舍之輔大法律系大四學生甲(住台中)賣一部電腦給其室友學弟乙(十八歲,住嘉
義),價金一萬元,乙將電腦搬回房間後,其同寢室學長丙(二十歲,住雲林)看見此
電腦相當喜愛,出價一萬一千元向乙購買,乙礙於學長之權威,即將電腦轉賣給丙,丙
使用一星期後發現該電腦有瑕疵,要求將電腦退回給乙並索還價金,乙拒絕,丙乃主張
解除買賣契約而向板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乙應返還其一萬一千元,板橋地方
法院應如何處理?
若乙收到丙之起訴狀繕本後,得否請求甲協助其進行訴訟?
若法院判決乙敗訴應還錢給丙,該判決是否合法?若甲此時欲幫乙進行訴訟,應如何處
理?
二.住新莊之甲與其妻乙共同決定將登記為妻所有,坐落於萬華之房屋出租,由甲出面與承
租人丙(住桃園)簽約,為租賃契約上之出租人為乙,並由甲代簽乙之名為出租人欄。
丙平常皆向甲交付房租,惟租期屆滿後,丙不但不交還房屋,且亦不再付房租。甲乃自
為被告向板橋地院訴請丙應返還租屋並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十二萬元給甲,丙到
庭後向法院承認逾期未交還所租房屋及未付租金之事,但表示無錢另租他屋,故無法搬
遷及付錢.問:板橋地院應如何處理本案?
三.住彰化之甲以新台幣五萬元之代價將價值五十萬元之古董花瓶一隻在台中賣給住南投之
好友乙,乙將價金交付後,甲亦將花瓶交付給乙.三日後,住台南之丙主張甲出賣之花
瓶為其所有而寄藏於甲處,乃向乙要求返還,乙拒絕之.丙乃以乙為被告,依民法第二
四四條規定向台中地方法院訴請撤銷甲 乙之買賣契約並請求乙應返還該花瓶,法院應
如何處理本案?
若丙以甲 乙為共同被告,主張其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向彰化地院訴請其二人應連帶賠
償丙五十萬元,法院有無管轄權?同前一問題,若訴訟進行中,甲同意賠償丙三十萬元
和丙和解,但乙拒絕,法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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