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queezeMe (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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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88上 張文郁師 民事訴訟法期末考
時間Sat Jan 10 00:42:31 2009
88上期末
一.甲將其所有之房屋(位於桃園)五間分別出租給A(住花蓮)B(住基隆)C(住台南)D(住
高雄)E(住屏東)五人,每月租金皆為一萬元,甲擬調整租金為每月一萬五千元,但A
等五人皆不接受,甲即表示終止租約,並請求該五人應立即搬離租處,甲乃向桃園地院
提起返還房屋之訴,訴訟進行中,A B表示願意每月付一萬三千元續租,但C D反對
,甲即與A B庭外和解,由甲對其撤回起訴,E則透過甲之好友向甲求情,甲隨即於
言詞辯論時表示對E捨棄,問各人之行為於訴訟上發生何效力?法院應如何裁判?
二.甲主張其對乙有一百萬元借款債權存在,乙否認,並向法院訴請確認其和甲之間消費借
貸關係不存在之訴,訴訟進行中,甲又以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乙應返還一百萬借款之
訴,問此訴訟是否合法?
若甲乙以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乙應返還一百萬元借款之訴,乙又向法院訴請確認其和甲
之間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之訴,乙之訴訟是否合法?
三.住新莊之甲見其鄰居乙所有之房屋為住萬華之丙不法占用,雖未得乙之委託,仍本於為
乙利益之意,自為原告,主張該屋為乙所有,以丙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丙應返
還房屋於乙之訴,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若甲和乙係兄弟,甲雖主張該屋為乙所有,但卻主張自己有物上請求權,丙應將房屋交
還給自己,法院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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